青岛某公司;徐某;黄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9 主办律师:季明森
季明森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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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1民初28336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森,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宋英,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黄岛区某,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xxxxxxxxxxxx。
经营者:徐某,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黄岛区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元,由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德海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