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程晗其他民事裁定书
唐民琼
主办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财保42号
申请人:程晗,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民琼,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奇,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晨,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程晗诉称,被申请人陈晨向其借款本息合计4328100元,至今未还。鉴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明显意图,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晨43281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3501011049900200000361,保险金额:43281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晨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期××#楼××复式单元的房产【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90912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晨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期××#××#××#××#楼连接体地下1层317车位【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1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晨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武夷山自驾游营地)C地块4-6幢303室的房产(预售合同号:20170145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林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田润泽
书 记 员郑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