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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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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民琼 律师

唐民琼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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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已核验身份

2026[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争议焦点的实务解析

引言:一笔借款,两方争议,三方纠葛

在2026年南京地区的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是争议最为集中、裁判尺度最难把握的焦点之一。当债权人手持借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而配偶一方坚称“不知情、未签字、未使用”时,法院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之间寻求平衡?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一、典型案例:张某诉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南京市民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借期一年,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仅由李某一人签字,其配偶王某未签名。借款到期后,李某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张某遂将李某及其配偶王某一并诉至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主张该笔借款系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庭审中,王某辩称:

  • 其对丈夫李某的借款行为完全不知情,借条上无本人签字;
  • 家庭日常开支均由王某工资负担,从未使用过该笔借款;
  • 李某借款用于其个人公司的经营周转,该公司系李某婚前设立,王某未参与经营,也未从公司分红中受益。

张某则主张:

  • 借款发生在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李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公司利润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王某作为配偶,对家庭重大财务事项应有知情权,其称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何种条件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法律规范与裁判规则演进

(一)法律依据梳理

2026年裁判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层规范体系: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该条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认定路径: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消费支出。

第三层: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版及相关会议纪要

各地法院通过发布审判指引和典型案例,统一了“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尺度,强调应以“利益共享”为核心标准。

(二)裁判规则的逻辑演变

| 时间阶段 | 裁判思路 | 法律依据 | |---------|---------|----------| | 2018年前 |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 | 2018-2020年 | 区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日常需要” | 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 | | 2021年至今 | “共签共债+用途认定”双轨并行 | 《民法典》第1064条 |

这一演进过程体现了立法从“婚姻关系推定”向“意思表示+实际用途”认定的转变,强化了对未举债配偶一方的权益保护。

三、本案推理路径与裁判结果

(一)分步审查法

法院审理本案时,采用了典型的“三步递进”审查法:

第一步:审查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本案借款金额80万元,远超南京地区家庭日常消费平均水平,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第二项的推定规则。

第二步:审查债权人张某能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这是本案胜负的关键。庭审中:

  • 李某自认借款全部转入其个人公司账户,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
  • 张某提交了李某公司的银行流水,显示借款转入后,公司账户在三个月内累计向王某的银行卡转账6次,共计21万元;
  • 王某辩称该21万元系其工资收入存入公司账户后的正常提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工资与公司账户存在对应关系。

此外,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李某持有公司80%股权,但王某虽未持股,却自2019年起以公司“财务顾问”名义在公司缴纳社保,并实际参与公司部分日常管理工作。法院认定王某与公司经营存在实质性关联。

第三步:审查配偶一方是否分享了举债利益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

  • 王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款期间公司确有盈利分红,该分红构成了李某夫妇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
  • 王某以“财务顾问”身份参与公司事务,不属于完全不知情的“局外人”;
  • 公司账户向王某转账的21万元,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家庭分享了借款利益。

(二)法院最终判决

2026年5月,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王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李某个人公司的经营,且王某作为公司参与人,家庭从公司经营中间接受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进一步指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不以配偶一方实际持股或正式任职为唯一标准,只要配偶一方实际参与了经营事务并分享了经营收益,即可认定为共同经营。”

四、实务难点与风险警示

(一)债权人视角的举证困境

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中,债权人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举证不能。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只知道“钱借出去了”,却无法知悉借款的实际去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必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只能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给债权人的建议:

  • 借款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债共签”);
  • 留存借款用途的书面说明,最好由借款人明确写明用于何用途;
  • 转账时备注用途,并保留完整流水;
  • 具有大额举债可能时,可让借款人提供配偶同意的微信记录或录音证据。

(二)配偶一方的风险防范

对于未举债配偶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被负债”——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要求承担巨额债务。

给配偶一方的法律建议:

  • 保持家庭财务的独立性,避免个人账户与配偶经营账户混同使用;
  • 如确未参与配偶公司经营,不要以任何形式出现在公司文件、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中;
  • 发现配偶对外举债时,及时书面声明该债务与家庭无关,并保留证据;
  • 一旦被诉,积极应诉,主动提交个人收入证明、家庭开支来源等证据,阻断“用于共同生活”的推定链条。

(三)南京地区的裁判特色

2026年南京地区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 对“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趋向宽松,更看重配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
  • 对公司账户与家庭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极为关注;
  • 对配偶的“知情”推定逐步弱化,更注重实质性证据链的完整。

五、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折射的是债权保护与身份关系之间复杂的价值平衡。2026年,随着《民法典》适用不断深化,南京地区的司法裁判已日趋成熟——既不纵容“夫妻合谋逃债”,也不允许“无辜者被负债” 。无论您是出借人还是配偶一方,了解这些规则,意味着在纷争来临时,您手中已多了一张重要的“底牌”。

风险提示:本文所引案例为基于实践情形加工的示例,具体案件处理请以专业律师意见为准。


关联QA

Q1: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另一方一定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不一定。若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未签字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Q2: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借款,夫妻双方都要还吗? 是的。只要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金额在家庭日常生活合理限度内(如日常消费、医疗教育等),法律自动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未签字。

Q3:什么样的金额算“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没有固定标准。南京地区法院通常结合举债金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数十万元以上的借款多被认定为超出日常需要。

Q4:配偶一方事后通过微信或电话表示“知道了”,算追认吗? 若能证明该意思表示明确同意承担债务,可视作事后追认,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仅仅是“知悉情况”不等于“同意承担”。

Q5:债权人举报夫妻“假离婚逃债”有用吗? 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Q6:借款用于夫妻一方婚前设立的公司,配偶须共同还债吗? 关键看配偶是否参与经营、是否从公司经营中受益。若配偶完全未参与且家庭主要收入与公司无关,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

Q7:借款只有一方签字,但转账进入配偶账户,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转账进入配偶账户本身就说明配偶接收了借款资金,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8:如何理解“共同生产经营”中的“共同”? “共同”并不意味着配偶必须是股东、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只要配偶实际参与决策、管理或从经营收益中受益,均可能被认定。

Q9: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担保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担保行为本身是为家庭利益所为,且配偶分享了担保带来的利益。

Q10:若认定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还能要求配偶还钱吗? 不能。配偶对该个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只能向举债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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