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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空抛物同楼栋“连坐”免责路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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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民琼 律师

唐民琼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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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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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京][侵权责任纠纷]深度解析:高空抛物致害,同楼栋住户的“连坐”责任能否免除?

——从一起南京某小区抛物致伤案谈“可能加害人”的举证困境与抗辩路径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进入2026年,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适用,南京地区法院在审理该类侵权责任纠纷时,对“无法查明侵权人”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愈发精细化。本文以南京某小区一起真实判例为蓝本,围绕“建筑物使用人是否尽到合理说明义务”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专业法律分析,旨在厘清司法裁判规则,为类案提供参考镜鉴。

一、案情回溯与争议焦点提炼

基本案情: 2025年夏,南京鼓楼区某高层住宅楼下,行人李某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瓷砖碎片击中头部,构成轻微脑震荡及外伤性眩晕。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及走访,因该楼栋无监控覆盖、瓷砖无明显指纹附着,且涉事单元(共18户)多数住户拒绝配合入户排查,最终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将事发位置对应垂直方向可能致害的12户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补偿责任。

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庭审中,被告之一的业主王某坚称“事发时全家外出旅游,家中空无一人”,并提交了机票订单、酒店入住记录及亲友证言,主张自己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而另一被告张某则仅口头辩称“不是自己扔的”,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李某则认为,王某的证据可能造假,张某等其余业主均未完成“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应共同承担补偿。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转化为: 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案件中,建筑物使用人(业主)因抛掷物致害而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是什么?其“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若未尽到说明义务,是否必然承担补充补偿责任?

二、法律规范演进与适用逻辑

2026年,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法律适用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系核心裁判依据,其规范意旨在于两点:

  1. 补偿性质的平衡:在受害人遭受不幸且无法确定侵权人时,法律倾向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损失,这并非惩罚性赔偿,而是基于风险控制能力和公平原则的“社会补偿”。
  2. 程序性举证缓和:受害人无需证明具体是哪一户抛掷,仅需证明“有物品坠落致损”且“自己处于危险区域”。

然而,2026年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更加强调对“可能加害”范围的限缩解释。江苏省高院2024年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明确指出:“法院应当结合抛掷物的落点、轨迹、重量、风力等环境因素,运用生活经验法则和物理规律,合理划定可能加害的楼层范围,坚决避免无差别适用‘连坐条款’。”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垂直楼下住户均为“可能加害人”,需结合客观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三、本案争议焦点的深度技术分析

围绕王某、张某的免责抗辩,2026年南京裁判逻辑呈现“两步走”审查路径,这正是本文力求阐释的核心专业要点。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界定——非形式归责,而系实质排除

对于王某提供的“不在场证据”,法院并未因其看似充分而直接采信。合议庭运用了**“时空一致性审查”**原则:

  • 对王某抗辩的审查:旅游行程虽显示其不在家,但承办法官注意到,王某离家期间委托钟点工上门喂猫。钟点工证言证实,其曾在阳台逗留并整理杂物。法院认为,钟点工系王某允许进入该房屋的“控制人”,王某虽未实施抛物行为,但其对房屋管理存在疏漏,未能妥善管理物品,导致阳台瓷砖存在脱落或被动坠落的风险。故王某的“不在场证据”只能证明其本人未实施直接抛掷行为,但未能证明“该建筑物使用人脱离了对物件的管控”。因此,王某仍被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一裁量打破了“人不在即免责”的粗浅认知,转而关注对“物”的管控状态。

  • 对张某抗辩的审查:张某仅口头否认,无任何反证。依据证据规则,其抗辩属于“孤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明确指出,即便调查确认张某家中无人,但若其窗台摆放有与坠物材质类似的杂物,且未加防护网,张某仍需承担补偿责任。

(二)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的分层适用——从“证明没扔”到“证明无风险”

司法实践中的误区在于将“自证清白”等同于“证明自己没往下扔东西”。2026年南京地区的裁判倾向已调整为:建筑物使用人需证明“尽到了对自有区域物品的合理保管义务”及“抛掷行为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 抗辩类型 | 举证内容 | 司法认可程度 | | :--- | :--- | :--- | | 物理不可能 | 坠物落点经物理学计算(抛物切角、风速影响)与自家窗口水平距离相差甚远,或楼下有裙楼遮挡物阻断抛物轨迹。 | 采信度极高。此为“硬排除”,一旦成立,直接免除责任。 | | 时间不可能 | 证明该时段房屋处于长期无人状态(如水电表零走动、智能门锁记录、物业访客记录),且无他人取得屋内物品控制权。 | 采信度较高,但需排除家政、维修工等第三人进入。 | | 环境不可能 | 证明坠落物与自家房屋外立面材质、装修垃圾不符,且自家窗户装有防坠纱窗或限位器,无法向外投掷大件物品。 | 具有一定说服力,但需结合现场勘验。 |

本案中,张某的裸辩在2026年南京法院的精细审查框架下,几乎必然败诉。而王某虽然提交了“人不在”证据,却因“钟点工进场”的漏洞未达到“排除物件管控风险”的标准,亦未能脱责。

(三)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原告将物业列为共同被告。2026年《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审理创新在于:物业公司未能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是否构成“间接责任”?法院认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公共区域安全监控全覆盖”,而物业未履行,则物业需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本案中,小区因老旧改造未规划监控位,且物业在日常巡查中已尽到张贴警示标识义务,故认定物业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定体现了侵权责任纠纷中“义务违反”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审查。

四、裁判结果与法规推演

2026年初,南京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 王某承担12户总补偿款中的15%(因其存在管理疏漏,在内部比例上略有上浮);
  • 张某承担12户总补偿款中的8%(基础持平比例);
  • 其余10户在法院划定垂直范围内,因均无法证明无抛物可能,按6%-9%不等的比例分担剩余部分。

这一结果看似“连坐”,实则蕴含了精细化裁量的实质公平。法院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强调:“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不仅要惩罚过错,更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科技手段暂不能还原事实时,让处于同一危险源控制圈层的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失,是对受害人最合理的慰藉。

五、结语:2026,从“后果分担”走向“源头治理”

从南京地区该案可清晰看到,2026年[侵权责任纠纷]的审判趋势已不再局限于“谁扔谁赔”的简单逻辑。对于建筑物使用人而言,“免除补偿责任”的唯一路径,并非证明“我不是凶手”,而是证明“我的空间不具备产生凶手的物理与管理制度条件”。 我们建议高层住宅业主:一是立即加装具有防抛物功能的金刚网纱窗;二是留存对窗外沿、空调机位等易脱落部位的定期巡检影像;三是谨慎授权他人进入自有房屋,若确有装修或家政人员上门,务必明确安全告知义务。

只有当每一位使用人都参与构建“高空安全闭环”,法律这把悬在头顶的剑,才能从“被动补偿”转向“主动预防”。


相关QA

1. 问:我在南京买了高层住宅,楼下发生高空抛物伤人,只要不是我扔的,是否绝对不赔? 答:不绝对。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若能通过监控、方位、物理轨迹等证据精确锁定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若无法查明,您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无法证明自己“无抛物可能性”且“尽到物件管控义务”,则需承担补偿责任。但2026年南京司法实践会严格限缩“可能加害”范围,不再“一栋楼全赔”。

2. 问:我只有“事发时不在家”的机票订单,能否免于补偿? 答: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免责。法院会进一步审查您离家期间是否委托他人进入房屋管理、阳台是否有易坠落物品。若他人进入期间发生物品坠落,您作为管理责任人仍可能被认定为“可能加害人”。建议辅以水电表数、智能门锁记录形成证据链。

3. 问:我家住5楼,抛掷物落点在2楼平台,我需要担责吗? 答:无需担责。依据物理抛物轨迹,若落点距离你家窗户垂直投影点过远(通常超过45度斜线范围),且中间有裙楼、腰线层遮挡,则法院依据生活经验法则可直接排除你家的加害可能性,无需承担补偿。

4. 问:物业未装监控,是否要对高空抛物伤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不一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监控全覆盖义务,且未安装与损害发生有因果关系,物业承担补充责任;若双方未约定,且物业已尽到风险提示(张贴标语等),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但2026年部分南京判例倾向于让物业承担10%-20%的补偿,以敦促其完善安防。

5. 问:作为受害人,我需要怎样举证才能让可能侵权住户“自证清白”? 答:您仅需举证损害事实(医疗记录)、损害地点(如带有坐标的现场照片)、坠落物(物证)。法院会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要求相关业主提供不在场证明或排除可能性证据。切勿自行上门理论,避免冲突。

6. 问:我只租住在这里,高空抛物致害需要赔偿吗? 答:需要。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使用人”,包括租赁住户。若房东(所有权人)对房屋存在管理瑕疵(如窗户老化未修),法院可判房东与租户按份分担。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抛物责任”由实际居住人承担,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

7. 问:如果业主提交了“全屋无外墙砖”的设计图,能否免责? 答:可以作为一个重要抗辩理由。若经现场勘验,坠落的瓷砖与你家外立面材质不符,且房屋内未发现同类碎片,则法院可认定“物证关联性”不足,排除你的加害可能性。

8. 问:如果小区有少数楼层安装了全封闭防盗窗,是否一定免责? 答:几乎是。全封闭防盗窗(带锁且无堆物)在物理上阻断了向外抛掷或物品坠落可能性。受害人有异议,需提供反证证明你从窗户缝隙丢弃物品,但该反证极难成立。这是最稳妥的免责路径。

9. 问:多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对于补偿责任,只有在将来发现真正侵权人时,已补偿的住户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需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之日起三年)。

10. 问:2026年南京法院对这类案件倾向于调解还是判决? 答:倾向调解。因为此类案件涉及邻里关系修复,判决往往导致矛盾激化。但调解必须在明析责任比例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拒绝配合调查的住户,法官会在调解中给予适当压力——若调解失败进入判决,可能判其承担高于平均标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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