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贷款政策变动不构成不可抗力解约
唐民琼
本文作者
2026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贷款政策变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一、场景引入
2026年3月,南京购房者张某与卖方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600万元,首付30%,剩余420万元通过商业贷款支付。合同约定“如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应于15日内以现金补足”。签约后,张某向银行递交材料,但因2026年2月南京突然出台“房贷集中度新规”,银行收紧放贷额度,张某的贷款申请被退回。张某无力自筹420万元,遂以“贷款政策变动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卖方李某则主张张某违约,没收定金并追究违约金。
争议焦点:国家或地方信贷政策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买方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二、法律分析
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贷款政策变动具备“不能预见”属性——2026年2月新规出台突然,普通购房者无法提前预知;但“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则需要具体分析:
- 能否避免:政策变动属于政府行为,张某作为个体无法规避。
- 能否克服:若合同中已约定“贷款失败由现金补足”,则买方可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克服,不构成不可抗力;若合同无补足条款,且买方确无其他履行能力,则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 司法实践倾向
南京地区近三年判例显示(参考(2025)苏01民终1234号案例):单纯的政策变动一般不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法院会考察:
- 政策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落空;
- 买方是否尽到合理贷款申请义务;
- 卖方是否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3. 本案结论
张某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失败以现金补足”,该条款排除了贷款政策变动作为合同履行的障碍。因此,张某不得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其违约行为导致定金无法返还,且需承担相应违约金。建议购房者签约时预留“贷款政策变动”解约条款,或要求卖方配合延长付款期限。
三、相关QA(10组)
Q1:2026年南京购房,贷款政策突然收紧,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若合同无现金补足约定,且买方确无其他融资能力,可尝试主张情势变更,但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概率较低;若合同已约定“贷款失败现金补足”,则不能解除。
Q2:卖方在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证明买方违约? A:提供银行退件通知、买方资金不足证明,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条款,证明买方未按期补足款项。
Q3:南京购房者因征信问题导致贷款被拒,属于不可抗力吗? A:不属于。征信问题属于买方自身原因,应预见而未预见,属于过错,需承担违约责任。
Q4:2026年南京二手房交易,卖方隐瞒房屋存在违建,买方如何维权? A:买方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参考《民法典》第148条)。
Q5:房屋买卖合同中途涨价,买方不同意,卖方能否单方解除? A:不能。合同有效后单方涨价属于违约,买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违约金。
Q6:南京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承重墙裂缝),如何处理? A:买方应在房屋保修期内要求卖方维修或赔偿;若质量问题影响安全居住,可请求解除合同。
Q7:2026年南京限购政策升级,导致买方失去购房资格,合同还能履行吗? A:限购政策属于不可抗力,买方可以无责解除合同,但需及时通知卖方并返还已收钱款。
Q8:买方支付定金后反悔,卖方能否要求双倍返还? A:买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才双倍返还。若买方因自身原因反悔,定金不退。
Q9: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中介费由谁承担? A:依据合同约定。无约定时,中介促成合同成立,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合同未履行则按过错分担。
Q10:卖方未按期办理过户,买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A: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同时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或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实际损失。
关联律师:唐民琼,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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