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与贵定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3 主办律师:吴勇

吴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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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黔2723执11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吴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昌旭,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定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4)黔27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44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9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明确的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理财保险、无公积金、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有三个车辆:贵J1××**红旗牌车、贵J7××**启辰牌车(已抵押)、贵J0××**车(已抵押),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并到车管所作了登记,均系轮侯查封,故在本案中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有采矿权证,在本案中已依法裁定查封并到自然资源局登记,系轮侯查封。该采矿权证已在邓学义申请执行渝黔公司一案中正在评估拍卖,待该拍卖结束后如有余款,依法扣划至本案。又查,渝黔公司在案外人贵州省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该到期债权并向贵州省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于本案,现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如申请人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4)黔27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菊芬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