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9 主办律师:吴勇

吴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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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黔0502民初2563号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旭(特别授权),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特别授权),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吴誉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红应

书 记 员黎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