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6 主办律师:吴勇
吴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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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黔0502民初2565号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旭(特别授权)均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特别授权),均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吴誉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红应
书 记 员黎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