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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间借贷砍头息本金认定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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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勇 律师

吴勇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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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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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贵阳]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个争议焦点频繁出现在法庭辩论中,那就是“砍头息”问题。所谓“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第一期或全部利息的行为。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李四在交付借款时,直接扣除1.2万元利息,实际只给了张三8.8万元,但借条上写的却是借款10万元。

这一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再次重申:“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具体到上述案例:尽管借条写的是10万元,但法院在审理时会查明银行转账记录。若张三仅向李四转账8.8万元,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已足额交付10万元现金,则法院将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8.8万元。后续利息的计算基数,也只能是8.8万元,而非借条上的10万元。李四预先扣收的1.2万元,将被视为未实际出借的资金,不能计入本金生息。

实务中的常见变种与裁判规则: 在实践中,“砍头息”的形式日益隐蔽。除直接扣除现金外,常见的还有:

  1. “服务费”“中介费”“手续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且该费用在放款前支付或直接从放款金额中扣除。若该费用实质上是出借人为规避利率上限而变相收取的利息,法院会将其认定为预扣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2. “保证金”模式: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将部分借款以“保证金”名义存入指定账户,限制借款人使用。若该保证金实质上是确保还款的担保,且直接抵扣了出借人的出借本金,法院亦会审查其真实性,可能认定为变相砍头息。
  3. “借新还旧”中重复计息: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双方对账后将未付利息计入新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对于此种“利转本”(俗称“驴打滚”),若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且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法院通常认可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但后期总利息仍受法定上限约束;若前期利率已超过法定上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不得计入本金。

风险提示与诉讼要点: 对于借款人而言,出借人主张按借条金额还款时,若实际收款金额小于借条金额,应积极搜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现金收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对于出借人而言,应摒弃侥幸心理,如实客观地反映借款事实,否则不仅可能因虚增本金导致诉讼请求部分被驳回,还可能因高额收费或变相利息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司法审判的核心理念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资金流向。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贵阳地区法院对“砍头息”的审查将更加严格,不仅审查转账凭证,还会综合审查借款合同的磋商过程、款项用途、资金回流的异常情况等。因此,无论是出借还是借款,都应尊重法律对本金认定的刚性规则,避免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Q1:借条写了10万,实际只收到8万,法院会怎么判? A:法院会以实际出借的8万元认定为本金。利息也应以8万元为基数计算。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已交付10万元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Q2:出借人让我签了“服务费”协议,放款时扣了5000元,这算砍头息吗? A:若该“服务费”与借款直接挂钩,且在放款前扣除,实质是变相利息,法院将会认定为砍头息,从本金中扣除。若出借人无法证明提供了真实、对等的服务,该费用无法获得支持。

Q3:利息预先扣除后,借款人还需要还利息吗? A:不需要。预先扣除的利息视为未实际出借的本金,借款人仅需就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按照约定利率(不超过法定上限)支付利息。

Q4:如何证明出借人扣除了“砍头息”? A:最关键的是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流水。同时,聊天记录中关于“先扣利息”“扣手续费”的表述,以及录音录像,都能作为证据。

Q5:出借人现金交付,但借款人说是砍头息,举证责任在谁? A:出借人需对现金交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交付资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已全额交付,法院将采信借款人的主张,认定实际本金为扣除后的金额。

Q6:前期借款利息未还,能计入后期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吗? A:可以,但有条件。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可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超过部分不能计入。计入后的总利息,仍受法定上限约束。

Q7:借条上没写利息,但口头约定并预扣了,法院支持吗? A: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出借人主张口头约定了利息并预扣,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Q8:2026年贵阳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多少? A: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具体数值需查询起诉时最新的LPR。

Q9:如果出借人将砍头息包装为“保证金”,能规避法律吗? A:不能。法院将审查“保证金”的实际用途和流向。若该款项未实际由借款人支配使用,而是变相减少出借本金,则仍会被认定为“砍头息”。

Q10: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主张返还多付利息或确认本金数额,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关联律师:吴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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