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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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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勇 律师

吴勇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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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2026[贵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方式简便而被广泛采用,但当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时,如何结算已完工程款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发包方通常主张按已完工量占合同总额的比例折算,承包方则认为应当以实际发生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结算。双方各执一词,背后的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究竟如何?本文以《民法典》第7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核心法律规则提示: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不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下,“参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方式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贵阳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2亿元,承包范围为1#—6#楼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至1#、2#楼主体结构封顶、3#楼施工至地上五层时,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第563条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并诉请结算已完工部分工程款。

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确定产生严重分歧:

  • 施工方主张:应当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按实际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金额约为7,800万元;
  • 发包方主张:应当按照“已完工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进行折算,金额约为5,200万元。

两者差额高达2,600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明确了裁判规则。

二、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裁判路径及分析

路径一: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折算固定总价

部分法院坚持“固定总价合同应当体现合同总价对整体工程的约束力”,在合同解除时,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以已完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款。

具体操作:

  1. 确定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如1.2亿元);
  2. 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实物量及未完工程实物量;
  3. 按照“已完工程实物量占比”计算工程款=(已完工程量÷合同总工程量)×固定总价。

该路径的局限:

  • 固定总价的组价基础是整体工程的规模效应,中途解除合同,承包人丧失后续工程的利润空间,按比例折算可能导致承包人的已完工程价值被系统性低估;
  • 未充分考虑已完工程中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等造价占比较高但进度比例不高的实际情况,导致结算不公。

路径二:按实际已完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扣除后续未完工程利润)

另一种裁判思路认为,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应当以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即按实结算)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固定总价进行“倒扣法”或“实算法”计算。具体做法为:

  • “倒扣法”: 以固定总价减去未完工程所需造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差额即为已完工程价款。
  • “实算法”: 直接对已完工程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定额、信息价等)进行鉴定,同时考虑让利幅度、风险包干因素确定最终结算价。

该路径的优势:

  • 更能反映承包人的实际投入与已完工程的价值,避免因固定总价比例折算而扭曲真实的工程建造价格;
  • 符合《民法典》第793条“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立法本意——即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计算已完工程款,而非僵化地按总价比例机械分割。

三、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比例法''倒扣法''实算法'等方式确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不宜一律采用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折算的方式,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结算方式。如果按比例折算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当采用'倒扣法'或'实算法'进行认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审结的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形成了如下裁判思路:

当采用比例法折算明显背离工程实际造价、造成利益失衡时,应当采用倒扣法或按实鉴定法。 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扣减未完工程按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计算的造价,其差额作为已完工程结算款;或者直接对已完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委托造价鉴定,同时结合固定总价下的让利幅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贵州高院认为:案涉工程1#、2#楼已主体封顶,3#楼施工至五层,基础及主体结构部分造价通常远高于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若简单按面积比例折算,施工方已施工内容在价值上明显被压低,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故应当采取“倒扣法”,即:以固定总价1.2亿元扣除3#楼未完工部分(地上六层及以上主体、全部砌体、内外装饰、安装等)按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计算所需造价,来确定已完工程结算款。最终该案经重新鉴定,已完工程款认定为7,260万元,基本采纳了施工方的结算主张。

四、实务风险提示

对施工方的建议:

  1.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切忌接受简单的“比例折算”方案,应当及时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主张采用“倒扣法”或“实算法”结算;
  2.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完工程量确认单、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月度产值报表等,这些资料是造价鉴定和司法认定的关键依据;
  3. 解除合同通知应当规范送达,并明确解除后的结算主张,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利主张。

对发包方的建议:

  1.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前约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避免事后争议;
  2. 中途解除合同时,建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提前介入,对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成本进行同步审核,增强结算谈判的话语权。

对双方共同提示:

  • 固定总价不是固定不变的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属于合同漏洞,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并结合交易习惯予以填补;
  • 如果合同中对解除后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法院通常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签约阶段对合同解除条款的设计应当格外审慎。

五、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实质上是在“合同价格的整体性”与“已完工程价值的真实性”之间寻求平衡。司法裁判的趋势愈发倾向于:以公平原则为价值导向,综合选择最有利于还原已完工程真实造价的结算方法。 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在面临合同解除时都应当对结算方式的法律规则有清晰的预判,避免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性强、标的额大、证据繁杂,个案中具体采用何种结算方式,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结构分布、双方过错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遇到具体争议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介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


关联QA

Q1: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到一半被解除了,工程款应该怎么结算? A: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折算(比例法);以固定总价减去未完工程造价(倒扣法);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进行鉴定(实算法)。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平原则,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并非一律按比例折算。

Q2: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施工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A:可以。《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施工方应当先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催告期满后再发解除通知,程序要规范。

Q3: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还需要验收吗? A:需要。即便合同解除,已完工程仍需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

Q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能否委托造价鉴定直接按实结算? A:可以。当按比例折算明显有失公平,或者合同对解除后的结算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倾向于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Q5:施工方中途退场,发包人另行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原施工方还能主张全部已完工程款吗? A:可以主张,但前提是原施工方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实务中需要注意固定证据,包括公证退场现状、办理已完工程量交接确认、留存影像资料等,防止后续被发包方否认已完工程量。

Q6:“倒扣法”中的“未完工程造价”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A:原则上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如定额、取费标准、信息价、下浮率等)来计算未完工程造价,确保结算结果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性。

Q7: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包含全税费,解除结算时需要扣除未施工部分对应的税费吗? A:不需要单列扣除。采用倒扣法时,固定总价(含税)减去未完工程造价(含税),差额即为已完工程的含税结算价款,税负问题不需要额外处理。

Q8:如果施工方在合同解除前已经采购了大量材料,这部分费用能主张吗? A:已运至现场并用于已完工程的材料,已经包含在已完工程造价中;已采购但尚未使用的材料,属于施工方的损失,可以依据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主张赔偿,但不能直接计入工程结算款。

Q9:施工合同无效(如未招标)的情形下,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A: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固定总价合同无效且中途终止的,仍可参照上述规则选择适格的结算方式。

Q10:对一审鉴定结论不服,二审中能否重新申请鉴定? A:只有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法定情形下,二审法院才可能同意重新鉴定。仅对金额高低有异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重新鉴定申请。因此一审中的鉴定质证环节极为关键。


关联律师: 吴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5666570882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造价鉴定类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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