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08 主办律师:吕守成

吕守成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辽宁耘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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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诉前调确663号

申请人:北京纳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守成,辽宁耘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莹,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琪,女,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女,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纳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纳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28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编号为(2023)京0109民诉前调41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北京纳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528603.72元、利息60000元,共计

588603.72元,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288603.72元;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纳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3)京0109民诉前调41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段夏蕾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宫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