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司法边界与认定
吕守成
本文作者
2026[天津]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边界与司法认定
——以“原始凭证可否查阅”为争议焦点的实务解析
一、问题引出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司法实践中分歧最大、审理难度最高的争议焦点之一。2026年天津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呈现出“区分对待、严格审查”的裁判趋势,即: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对会计凭证的查阅请求,法院通常持更为审慎的态度。
二、典型法律场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李某持股15%,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参与实际经营。李某怀疑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虚列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遂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公司以李某“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主要理由是:李某近亲属经营同一行业竞品公司。
李某遂起诉至天津某区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焦点展开激烈对抗:
- 李某的查阅请求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
- 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是否包含会计凭证。
三、法律规定与司法态度
1. 公司法的基础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该条文在文义上仅列明“会计账簿”,并未明确提及“会计凭证”。
2. 会计法的概念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必须以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3. 天津地区司法裁判口径 2026年天津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对于会计账簿:凡股东履行了书面请求前置程序,且公司无法证明其“不正当目的”的,原则上支持查阅。
- 对于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凭证):法院认为会计凭证涉及公司最核心的经营秘密和敏感交易信息,即使不存在不正当目的,亦非当然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除非股东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会计账簿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否则一般不予支持查阅。
四、争议焦点解析
(一)“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为何被区别对待? 会计账簿虽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通常以科目汇总形式呈现,而原始凭证则完整暴露了供应商、客户、交易单价、成本结构等商业秘密。一旦允许任意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并复制,“保密义务”将形同虚设。天津法院在裁判中倾向于认为: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非满足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全面知悉。
(二)“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公司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仅以“股东经营同类业务”为由,并不当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天津法院在2026年裁判中逐步引入“业务重合度”和“市场区域竞争性”标准,要求公司提供更具体、更客观的证据。
(三)查阅会计凭证的例外路径 虽然原则上不支持查阅凭证,但法院在以下情形中可能突破“账簿边界”:
- 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大额异常交易,且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值;
- 公司拒绝提供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导致股东无法通过账簿判断经营真实性;
- 公司结构极度不透明(如一人公司、家族公司),会计账簿无法反映真实财务状况。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 股东角度:在提出查阅请求时,应当将“查阅会计凭证”的正当性理由具体化,避免笼统表述。同步准备好线索证据(如审计报告异常、税务异常申报记录、举报材料等),为后续诉讼中的“必要性审查”做铺垫。
- 公司角度:公司拒绝查阅时,不能仅提供一份笼统的《回复函》,而应详细说明具体损害风险及逻辑推导过程。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拒绝理由不成立”。
- 裁判趋势:2026年天津法院对“知情权滥用”的防范态度明显加强,股东滥诉或施压性查阅将面临被驳回风险。
关联QA
Q1: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满足什么前置条件? A1: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或在十五日内未答复的,股东方可在法定时效内提起知情权诉讼。
Q2:天津法院是否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A2:原则上支持查阅会计账簿,但对于原始凭证类会计凭证,除非股东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账簿存在虚假或重大异常,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Q3:公司以“股东经营同类业务”为由拒绝查阅,是否有效? A3:仅凭股东经营同类业务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目的,公司还需证明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业务。
Q4: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是否可以复制会计账簿? A4:公司法仅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未包括复制权。司法实践中,复制请求一般不被支持。
Q5:股东可否委托律师或会计师代为查阅? A5: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股东依据生效判决查阅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
Q6: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还能主张知情权吗? A6: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原股东不能再提起知情权诉讼,但可通过清算责任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另行救济。
Q7: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谁? A7:由公司承担。公司必须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仅作泛泛推测不构成有效抗辩。
Q8:查阅范围是否可以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 A8:可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该范围不受“正当目的”限制。
Q9:股东可否查阅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A9:合同属于原始凭证的一种,法院通常不将合同纳入法定查阅范围。只有在证明会计账簿存在重大虚假且确有必要时,才可能特别准许。
Q10:2026年天津法院对知情权诉讼中“费用负担”如何处理? A10: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若股东的查阅请求获得支持,合理的审计、翻译、复制等辅助费用亦可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
关联律师:吕守成
辽宁耘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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