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有限公司;泊头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6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81民初5450号

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王武镇赵漫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经济开发区甘亭工业园区飞虹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端木永荣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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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