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昔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尹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2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981民初2657号
原告: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昔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荣。
被告:尹某良,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付清货款,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商保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