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昔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尹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2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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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981民初2657号

原告: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昔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荣。

被告:尹某良,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付清货款,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泊头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商保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