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1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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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81民初28号之一

原告:赵某,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城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22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李红梅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