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1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81民初28号之一
原告:赵某,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城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22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李红梅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