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与赵某峰、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勾慧泽
主办律师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981民初2371号
原告:李某明,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峰,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吴桥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燕。
原告李某明与被告赵某峰、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峰、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6472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2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某峰与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燕系夫妻关系,2018年被告赵某峰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原告处购买油漆,赵某峰作为该公司的监事于2021年3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证明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拖欠货款36472元,并承诺2021年12月30日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赵某峰、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欠条一份及网络查询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油漆,拖欠原告油漆款36472元,公司监事赵某峰于2021年3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后来被告没有按约给付,赵某峰又于2022年1月12日在该欠条上出具证明,承诺于2022年1月20日前还款6472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4月份前每月还款5000元。后被告仍然没有按约给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油漆款36472元的事实。被告赵某峰系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亦认可合同相对方系公司,故应由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买卖合同的付款责任。被告未按约给付原告货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八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明油漆款364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4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马春发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大鹏
书 记 员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