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汉中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5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981民初3508号
原告:河北某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商保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