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虎与刘某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2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981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路某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龙,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路某虎申请刘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981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交纳执行费4711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二、2024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到期日为202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路某虎因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户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对于所冻结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暂不要求扣划。另经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其所投保的保单一份,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暂不要求进行查封,同时被执行人在某某有限公司有其投保的保单一份,申请执行人对于此保单仅要求进行查封,暂不要求扣划,该保单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9月1日。且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冀JM××**、冀J9××**汽车两辆,经查控以上车辆均处于注销状态。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4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现场调查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4年7月12日、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2日、2024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网络查控,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尚未实现债权32075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月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金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