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鹏、泊头市某某工量具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8 主办律师:勾慧泽
勾慧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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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81民初864号
原告:贾某鹏,男,200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某某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康,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某涛,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治,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鹏诉被告泊头市某某工量具有限公司、明某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贾某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某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华志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