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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2026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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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勾慧泽 律师

勾慧泽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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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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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沧州]合同纠纷避坑指南:当“合同僵局”遇上违约方解除权,法院如何定分止争?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护身符”。然而,当合作出现裂痕,一方坚决要“分手”,另一方却死活不同意时,合同便陷入了“僵局”。这种僵局不仅消耗司法资源,更让双方企业深陷泥潭。2026年,在河北沧州,一起典型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为我们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法律分析样本。

一、案件聚焦:租赁合同陷入僵局,承租人“一走了之”,出租人坚持索要全部租金

2025年初,沧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下称“A公司”)租赁了张某(化名)位于运河区的一处临街商铺,租期5年,年租金30万元,按季度支付。然而,受市场环境影响,A公司经营状况急转直下。2026年3月,A公司在支付完第一季度租金后,向张某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于当月月底腾空房屋、交还钥匙。

张某收到通知后表示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A公司单方弃租属于严重违约。他拒绝接收钥匙,并起诉至沧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期内(4月至12月)的全部租金共计22.5万元。

二、争议焦点: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作为违约方的承租人,在合同陷入僵局时,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可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民法典》施行前,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违约方无权主动解除合同,否则将纵容违约行为。但这一僵局导致大量“人走楼空”的商铺无法再行处置,资源严重浪费。

三、法律深度剖析:打破僵局的“违约方解除权”之司法适用

本案中,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支持了A公司解除合同的诉求,但判决其赔偿张某相应损失。这不仅是情势变更的考量,更是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这一司法路径的实践。

(一)适用前提: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列举了非金钱债务无法继续履行的三种情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A公司已停止经营、人员遣散,其作为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经营场所,这属于非金钱债务。若强制A公司继续“承租”,无异于强迫一个已经倒闭的公司背负无法承受的租赁关系,这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这一规定,是打破合同僵局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终止: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非无条件支持违约方。判决书明确指出,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承担。A公司单方弃租,应赔偿张某因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损失。

| 赔偿项目 | 计算逻辑 | 本案考量因素 | | :--- | :--- | :--- | | 空置期损失 | 自A公司腾退至张某与下一任租户签约期间的租金损失。 | 法院结合同地段商铺租赁市场行情,酌定空置期为3个月。 | | 租金差价损失 | 原合同租金与重新出租租金之间的差额。 | 若下一任租户租金低于原合同,差额部分应由A公司补足;若高于原合同,则张某无此损失。 | | 其他费用 | 包括中介费、律师费、恢复原状费用等。 | 本案中,A公司已按要求恢复原状,此部分争议较小。 |

(三)实务建议:如何正确应对“弃租”与“腾退”

  1. 对承租方而言:切勿盲目“一走了之”。应主动与出租方沟通,书面说明情况,固定好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的证据(如财务报表、停业通知等),并明确表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主动申请解除合同,并预判损失赔偿数额,争取调解。
  2. 对出租方而言:面对承租方弃租,在未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前,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拒绝接收钥匙、放任房屋空置,可能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自行承担责任。正确的做法是:接收房屋,积极寻找新租户,同时保留向原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结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026年沧州这起案例,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守约方利益与盘活社会资源之间的平衡。它警示我们,合同并非“一纸空文”,但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促进交易、解决纠纷。当合同僵局已然形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套”并承担相应赔偿,往往是比互相“拖垮”更优的选择。在签订及履行合同中,务必保留好书面沟通与付款记录,这将是你在法庭上最重要的“武器”。


关联QA:

Q1: 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违约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吗? A1: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前提是合同陷入僵局,且不打破僵局会对违约方显失公平。法院在判决解除的同时,会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Q2: 出租方接到承租方解除通知后,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减损? A2:立即接收房屋,并对房屋现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同时应积极寻找新租户,可以通过中介或在平台发布招租信息,保留好相关招租记录和费用凭证,作为计算空置期损失和租金差价损失的依据。

Q3: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 A3: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可请求法院调高;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调低。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简单地二者兼得,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综合裁量。

Q4: 租赁合同解除后,押金是否应该退还? A4:原则上押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付的租金、水电费及房屋损坏赔偿等。若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或违约金。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应退还承租人;若押金不足以抵扣,出租人可继续向承租人追偿。

Q5: 承租方主张“情势变更”来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A5:支持的前提是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单纯的经营亏损、市场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一般不构成情势变更。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社会大环境发生剧变。

Q6: 合同约定“不得提前解约”,违约方还能主張解除吗? A6:可以。该约定仅代表违约方需承担更重的违约责任,但不能绝对排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司法解除权。法律保障的是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非将一方永久锁死于合同之中。

Q7: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A7:主要遵循“填平规则”,即补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空置期租金、中介费)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原合同剩余租期的租金差)。守约方需对损失的存在及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Q8: 承租方已腾空房屋,但出租方拒不接收,空置损失谁承担? A8:若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房屋,导致房屋空置,其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承租方可以通过公证提存钥匙、发送书面交房函等方式,固定自己已履行交房义务的证据,从而对抗出租方要求支付至判决之日的租金。

Q9: 对于商铺装修投入,解除合同时如何处理? A9: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隔断、吊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折价补偿给承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Q10: 这份沧州案例的判决,对2026年以后的商业租赁有何指导意义? A10:它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合同僵局规则的适用细节。对出租方而言,减损义务是关键;对承租方而言,主动发函、固定证据是核心。这意味着法律鼓励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解决商业纠纷,而不是靠“拖”和“赖”来解决问题,彰显了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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