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9.22 主办律师:刘立群

刘立群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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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1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闹闹”,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大庆市龙凤区。2014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立群,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刑诉[20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魏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杨宏伟、刘立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至8月,被告人夏某某受雇于王某某、李某某伙同赵某、纪某某、李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牌照MXXXXX(假牌照为蒙JXXX**)的解放牌油罐车向辽宁盘锦市区域偷运原油并销售,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夏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18次,倒卖原油共计2,170,978.54元。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从犯、累犯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除夏某某的辩护意见外,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从犯、遵守羁押场所规章制度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累犯、多次犯罪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或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已判刑)雇佣被告人夏某某、赵某(已判刑)、纪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使用牌照MXXXXX(假牌照为蒙JXXX**)的解放牌油罐车向辽宁省盘锦市区域偷运原油并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8日17时左右,夏某某驾驶银灰色黑EXX**现代伊兰特轿车载着纪某某到安达市二百屯停车场后,纪某某驾驶黑MXXX**拉运原油的货车跟着夏某某驾驶的伊兰特轿车行驶。随后王某某上了夏某某的伊兰特轿车,二人负责在前方溜道,纪某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到辽宁省下高速后夏某某通过对讲机让纪某某把车停在路边,夏某某、王某某卖掉原油后王某某、夏某某、纪某某三人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9.54吨,价值约为11.98万元。

2.2019年2月18日17时左右,夏某某驾驶银灰色黑EXX**现代伊兰特轿车载着纪某某到安达市二百屯停车场后,夏某某驾驶的伊兰特轿车和李某某负责在前方溜道,纪某某驾驶装满原油的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到辽宁省下高速后夏某某通知纪某某把车停在路边,李某某和夏某某卖掉原油后,李某某、夏某某、纪某某三人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8.64吨,价值11.71万元。

3.2019年3月3日16时左右,夏某某驾驶银灰色黑EXX**现代伊兰特轿车载着纪某某到安达市二百屯停车场后,夏某某驾驶伊兰特轿车和王某某负责在前方溜道,纪某某驾驶装满原油的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到辽宁省下高速后夏某某通知纪某某把车停在路边,王某某卖掉原油后王某某、夏某某、纪某某三人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4.94吨,价值11.43万元。

4.2019年3月5日19时左右,夏某某驾驶银灰色黑EXX**现代伊兰特轿车载着纪某某到安达市二百屯停车场后,夏某某驾驶伊兰特轿车和王某某负责在前方溜道,纪某某驾驶装满原油的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到辽宁省下高速后夏某某通知纪某某把车停在路边,王某某卖掉原油后王某某、夏某某、纪某某三人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6.64吨,价值11.98万元。

5.2019年3月26日16时左右,夏某某驾驶银灰色黑EXX**现代伊兰特轿车载着纪某某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后,夏某某驾驶伊兰特轿车在前方溜道,纪某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到辽宁省下高速后夏某某通知纪某某把车停在路边,找地方休息。一段时间后,夏某某告知纪某某去停车的地方去取车,随后王某某、夏某某、纪某某三人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42.24吨,价值13.82万元。

6.2019年4月13日,王某某、李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赵某,并雇佣赵某帮助二人偷运原油。当天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15时左右,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到辽宁省下高速后李某某与夏某某联系辽宁省买家,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李某某、夏某某、赵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9.84吨,价值13.5万元。

7.2019年4月16日,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夏某某驾车载着王某某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王某某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李某某、夏某某、赵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41.62吨,价值14.11万元。

8.2019年4月21日,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夏某某驾车载着王某某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王某某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李某某、夏某某、赵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6.94吨,价值12.52万元。

9.2019年4月24日,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夏某某驾车与曲某某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夏某某、赵某、曲某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7.54吨,价值12.72万元。

10.2019年4月27日,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夏某某驾车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夏某某、赵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4.44吨,价值11.67万元。

11.2019年5月4日,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载着押车的李某某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夏某某驾车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夏某某、赵某、李某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7.74吨,价值13.3万元。

12.2019年6月12日下午,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夏某某驾车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夏某某、赵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7.94吨,价值12.35万元。

13.2019年7月3日,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纪某某为替班司机,夏某某驾车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夏某某、赵某、纪某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36.54吨,价值11.59万元。

14.2019年7月15日15时左右,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纪某某为替班司机,夏某某驾车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夏某某、赵某、纪某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此次拉原油39.24吨,价值12.45万元。

15.2019年7月23日14时左右,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纪某某为替班司机,夏某某驾车载着李某某、纪某某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李某某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李某某、夏某某、赵某、纪某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40.14吨,价值12.74万元。

16.2019年8月1日14时左右,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纪某某为替班司机,夏某某驾车载着纪某某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李某某、夏某某、赵某、纪某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43.14吨,价值13.47万元。

17.2019年8月14日14时左右,王某某、李某某联系赵某往辽宁省运送原油,夏某某驾驶轿车将赵某送到安达市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货车,赵某驾驶黑MXXX**货车载着押车的李某某跟在夏某某驾驶的轿车后方往辽宁省方向行驶,夏某某驾车在前方溜道,到辽宁省后联系辽宁省买家卸完原油后,夏某某、赵某、李某某驾车返回安达市。经查,本次拉运原油40.74吨,价值12.72万元。

18.2019年8月16日下午,李某某、夏某某、赵某、纪某某、李某某乘坐夏某某驾驶黑EXX**伊兰特拉去任民镇亿鼎粮库取装满原油的黑MXXX**油罐车,在去的路上听说油车被抓了,随后几人到达任民镇亿鼎粮库后看见油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查,被扣押的原油罐车黑MXXX**装有原油45.74吨,价值147094.78元;原油罐车黑LXXX**装有原油3.42吨,价值10,683.76元。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18起,共计倒卖原油2,170,978.54元,获利34,000元。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原油油价证明、原油回收证明、过秤单、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现场照片、高速抓拍照片、车辆轨迹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赵某、纪某某、曲某某的供述、证人房某某、李某某、毕某某、宋某某、吕某、王某、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他人的雇佣下,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帮助他人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犯罪,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被告人夏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本案其他同案人员均证实,每次运输原油时,被告人夏某某负责溜道,在案证据能够查实的运输原油的次数为18次,应以18次确定夏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次数。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次数及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夏某某参与犯罪十余次,其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判处缓刑。另外,综合全案事实,辩护人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某违法所得三万四千元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尹达铭

人民陪审员汪春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