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4 主办律师:刘立群

刘立群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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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x x 裁 定 书

(2024)黑0382行初34号

原告:鸡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群,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

出庭负责人张某,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林,黑龙江嘉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鸡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乔某广场设计变更备案的说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鸡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鸡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海波

审判员孙妍萍

人民陪审员涂雪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