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某;黑龙江某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4 主办律师:刘立群

刘立群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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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302民初5451号

原告:鸡西市城子河区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经营者:韩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群,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鸡西市城子河区某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鸡西市城子河区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鸡西市城子河区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文峰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