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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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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立群 律师

刘立群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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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
已核验身份

2026[鸡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越过“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的法律边界与裁判规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却经常需要突破这一原则。尤其是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频发的背景下,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包工头或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的主体)如何向发包人(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争议点。

本文聚焦于**“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一争议焦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2026年司法裁判趋势,进行深度剖析。

一、 场景导入:谁才是真正的“施工人”?

假设在鸡西市某住宅小区项目中,发包人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总包)。乙公司随后将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丙。丙组织工人施工完毕,但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程款。此时,丙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甲公司,要求其在欠付乙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款项?

二、 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

1. 核心法条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人民法院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争议焦点分析:

  • 焦点一:发包人是否具有“过错”?

    • 并非所有发包人都需承担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担责,且该欠款数额必须经法院查明。若发包人已向总包方付清全部款项,则无需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 焦点二: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并非所有参与施工的自然人或单位都是“实际施工人”。司法实践通常严格限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主体。单纯的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或仅出租机械的租赁方,一般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 焦点三:多层转包、分包下的责任传导。

    • 在多层转包(如总包→A→B→实际施工人)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担责?2022年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及2026年最新裁判规则指出,发包人仅在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总包方)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担责。中间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款项,若发包人已向总包方结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上家主张。

三、 裁判规则深度解读(2026年视角)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再机械套用司法解释,而是更注重实质公平查清事实,具体裁判要旨如下:

  1. “欠付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 实际施工人需初步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若发包人主张已付清,则需提供付款凭证。若发包人无法证明已付清,且总包方认可欠款,法院通常认定发包人需在未付范围内担责。
  2. 质量合格是前提: 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若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需承担修复费用。
  3. 发包人担责后,视为对总包方已付款: 发包人根据判决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后,该部分金额将从发包人应付总包方(乙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避免发包人双重支付。

四、 结语与实务建议

对于鸡西地区的建筑企业及包工头而言,面对2026年的裁判趋势,需注意:

  • 发包人(建设单位): 务必留存好与总包方的结算协议及付款凭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转包与违法分包条款,并加强现场监管,避免因总包方违约导致自身涉诉。
  • 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过程中务必保留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采购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起诉时,应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以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附:相关QA(10组)

1. 问: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算吗? 答: 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特指在施工合同无效(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包工头若实际组织施工并投入资金,通常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但单纯提供劳务的班组不属于。

2.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建设单位)? 答: 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法院仅判决发包人在其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问:如果发包人已经把钱全部付给总包方了,实际施工人还能告发包人吗? 答: 不能。若法院查明发包人已付清全部款项,发包人不再担责。实际施工人只能依据合同关系起诉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上家(转包人)。

4.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核心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或已修复合格)。此外,需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或由法院查明)。

5. 问:挂靠施工(借用资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答: 司法实践有争议。一般来说,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若发包人不知情,实际施工人通常只能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

6. 问:发包人在诉讼中否认欠付工程款,谁来举证? 答: 发包人应就“已付清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人无法提供支付凭证或结算依据,法院将认定其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7. 问: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吗? 答: 不是连带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这一特定范围内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不是与总包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 问:多层转包(总包→A→B→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是否担责? 答: 如果发包人已将工程款付给总包方,且总包方已付给A,但A未付给B,B未付给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不再担责。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上家逐级追索。

9.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 建议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先由转包人承担直接付款义务,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10. 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答: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即应付款而未付)之日起计算。若工程未结算,一般以结算文件出具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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