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件解析
刘立群
本文作者
2026[鸡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件解析
一、问题引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如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然而,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争议频发。2026年鸡西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实际施工人李某因总包方王某欠付工程款,直接起诉发包人鸡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引发对“发包人承担责任范围”“欠付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要件的讨论。
二、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依据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核心要件分析
- 主体前提:原告须为“实际施工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或挂靠合同中的实际投入人力、材料、资金并完成施工的主体。单纯的包工头或工人不属于此列。
- 发包人欠付事实:法院必须“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数额。若发包人已向总包方足额支付,则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责任范围限制: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一种代位清偿性质的责任。实际施工人不得主张超过该数额的款项。
- 程序要求: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以查明欠付事实。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下落不明或未到庭,法院可依现有证据认定欠付金额。
(三)鸡西案例场景模拟
2026年,发包人鸡西A公司将某住宅楼工程发包给总包B公司,B公司将土建部分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李某(无资质)。李某完成施工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李某300万元。李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法院查明: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但尚有500万元未支付(因B公司工期延误被扣罚100万元,实际欠付4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在400万元范围内向李某支付300万元,因李某主张的300万元未超出A公司欠付总额。
三、实务中的关键争议
- 发包人能否以“已与转包人结算”为由抗辩? 若发包人与转包人恶意串通、低价结算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结算无效,或依《建工解释一》第43条要求发包人证明其结算金额的合理性。
- 实际施工人是否需对“发包人欠付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难以掌握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付款记录,法院通常要求发包人主动披露,或将举证责任倒置——发包人若主张不欠付,需提供付款凭证。
- 优先受偿权是否同步转移?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主张优先权;另一部分认为应保护实际投入人的生存利益,允许其代位行使。
四、结论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需满足严格要件,核心在于“发包人欠付事实”的查实。实际施工人应积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同时注意保存施工记录、签证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发包人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并加强付款节点管控,避免因总包方违规操作而陷入诉讼。
10组相关QA
Q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是否必须同时起诉转包人?
A1:可以只起诉发包人,但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欠付事实。若未追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追加。
Q2:发包人已向转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2: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已付清,则无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主张债权。
Q3: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其签订的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A3:无效。但根据《建工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Q4:发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A4:不能。发票开具属于附随义务,与工程款支付非对待给付义务。但若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前提是开票,则需审查是否构成付款条件。
Q5: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包含利润?
A5:包含。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额(含利润),但不得主张违约金或逾期利息(除非转包人存在过错)。
Q6:发包人欠付金额不确定,法院如何处理?
A6:法院应优先查明。若无法查明(如转包人下落不明、账目不清),可要求发包人提交付款凭证,若拒不提交,可推定其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Q7: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A7:原则上不能。利息属于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但若发包人过错导致实际施工人损失,可依据侵权责任主张。
Q8: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适用《建工解释一》第43条?
A8:需区分: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若发包人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再通过被挂靠人向发包人追偿。
Q9: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能否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A9: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转包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两者责任性质不同。
Q10:鸡西地区的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案件是否有特殊规定?
A10: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出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指引》,明确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应主动披露付款记录,否则可推定欠付事实成立。2026年案例可能进一步细化举证规则。
关联律师:刘立群,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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