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舰锋、沈阳凯韵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03 主办律师:刘志刚

刘志刚

主办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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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511号

申请人:原告沈阳国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40巷3-4号。

法定代表人:于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中路9-18号2-11-2。

公民身份号码:×××1819。

被申请人:沈阳凯韵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2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锋

申请人沈阳国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据(2023)辽0106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国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刘子辉

审判员郑所亮

审判员张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