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弟、陈伟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9 主办律师:刘必勇
刘必勇
主办律师
其他行政管理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8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钦,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康菊花(实习),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弟,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勇,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伟钦因与被上诉人陈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伟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康菊花,被上诉人陈金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伟钦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伟钦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伟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2元,减半收取8601元,由陈伟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刘善治
审判员沈珺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