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王某4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30 主办律师:党英

党英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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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英,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3,男,200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王某3之母兼法定代理人),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申请人袁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再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案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与理由:(一)袁某发现村委会档案里存放了一份未盖公章的《证明》,能够证明是王某4拿袁某提交的《证明》的复印件篡改后再复印,然后未盖公章放入档案里。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二)王某4篡改证明并加盖私刻村委会公章提交法院,构成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原审法院采信王某4提交的证据,是错误的。(三)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为维护袁某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王某4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因王某4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死亡,二审法院追加王某4之权利义务承继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参加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证据的情况,在原一审开庭时,袁某对王某4提交的《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未提及有另一份《证明》存在;王某4提交的《证明》在两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有原件存档,而袁某提交的《证明》在该村民委员会无存档。一、二审法院基于对证据的审查及双方的陈述,对袁某所提交《证明》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在(2005)昌民初字第252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亦明确认可涉诉房屋归王某4、袁某一人一半。因此,一、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双方享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并无不当。袁某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其中的《证明》系王某4篡改后复印形成的,不能否定王某4提交的《证明》在村民委员会有原件存档的事实,因此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袁某对其所称的王某4私刻公章和伪造证据,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