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党英
本文作者
2026[邯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而是为了担保民间借贷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时,债权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或债务人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在2026年邯郸地区法院审理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尤为典型。
一、经典法律场景剖析
假设案情如下:2024年,邯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自然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为确保借款安全,双方并未签订规范的抵押合同(因项目土地已设定抵押),而是另行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十余套商铺以50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双方同时口头约定:若甲公司到期还本付息,则解除该买卖合同;若到期未能清偿,则李某有权依据买卖合同要求过户商铺以抵偿债务。
后甲公司到期未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则提出反诉,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真实目的为借贷担保,故应属无效合同,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李某配合解除网签备案。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法理分析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在借贷关系真实性存在的前提下,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观点(主流司法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邯郸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案件,法院通常会深入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文本。裁判逻辑通常分为三步:
- 认定虚假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过审查双方的资金往来、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以及是否存在“到期回购”等买卖合同中不应有的条款,来综合判断双方并无真实的买卖合意。既然买卖是假,则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 认定隐藏行为(借贷及担保有效):法院会认定隐蔽在买卖合同之下的是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合同本身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属有效。对于债权人李某而言,其享有的仅是基于借贷关系的债权,而非基于买卖合同的物权期待权。
- 对于担保效力的处理:虽然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失去了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核心结论: 在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属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李某要求强行过户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无法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达成新的合意,法院将仅就借贷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进行判决,李某的债权只能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仅为普通债权)或执行程序实现,而不存在买卖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 对于债权人(出借人):不要轻信所谓的“买卖合同担保”。这种流质质押(或让与担保)虽然在实践中常见,但在诉讼中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若涉诉,不仅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还可能因诉讼时效、利息计算等问题导致债权受损。建议务必办理正规的抵押登记手续,以取得优先受偿权。
- 对于债务人(借款人):切莫认为“签了买卖合同也无所谓”。一旦签署,若未能还款,债权人极可能利用网签备案来限制房屋销售,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当收到此类诉讼传票时,应第一时间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抗辩,以还原事实真相。
- 对于律师实务: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举证关键在于资金流向(是否存在转账凭证)、价格合理性(买卖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以及交易习惯(是否有回购条款、是否实际交付房屋)。
附:相关法律问答(QA)
Q1: 什么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 A: 指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货物买卖意图,而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即“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Q2: 2026年邯郸法院审理此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Q3: 如果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借款人借的钱还用还吗? A: 必须偿还。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仅是认定买卖关系不成立,但背后的借贷法律关系仍然有效,借款人依然需要偿还本金及合法范围内的利息。
Q4: 出借人能否直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交付房屋? A: 不能。法院会向出借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偿还借款。若出借人坚持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法院将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
Q5: 如果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必然导致无效? A: 价格明显偏低是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合意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依据。法院会综合资金往来、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
Q6: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A: 建议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如保证人),并要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若仅有买卖合同,在诉讼中只能主张债权,无法主张物权优先权。
Q7: 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金过高或利息过高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A: 不会导致借贷关系无效,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这只是利息调整问题,不影响定性。
Q8: 假如出借人已经通过网签备案锁定了房屋,并私下转卖了第三人,合同有效吗? A: 这种情形较为复杂。若涉及善意第三人且已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借款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借人主张赔偿损失。
Q9: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A: 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通常不受诉讼时效(三年)的限制,但若涉及财产返还等具体请求权,则受诉讼时效限制。
Q10: 在邯郸遇到此类纠纷,应当怎么处理? A: 尽快固定证据(借款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合同文本、网签备案信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若被诉,建议及时反诉确认合同无效,解除网签备案,以避免公司资产遭受损失。
关联律师:党英 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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