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10 主办律师:余立宁

余立宁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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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3民初3018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泉,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负责人: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何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玉坤

书 记 员熊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