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荆门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15 主办律师:余立宁
余立宁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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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2134号之一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张家泉,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东宝区(荆门)。
法定代表人:章某政。
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并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14元,退还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8264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杨小瑜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