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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自甘风险规则在文体活动伤害中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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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立宁 律师

余立宁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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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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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宜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专业解析: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条款的司法适用——以篮球比赛致伤案为例

一、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侵权类案件之一。其中,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因参加篮球、足球、羽毛球等对抗性文体活动而受伤,进而诉至法院主张侵权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高度集中:受害人在参加对抗性文体活动时受伤,活动其他参与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为上述问题提供了直接的裁判依据。然而,该规则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如“其他参加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何认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本文将以“篮球比赛中的意外碰撞致伤”这一典型场景为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趋势,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深度剖析。

二、典型案例场景引入

【案情简介】

2026年,宜昌市某区,赵某与钱某等篮球爱好者自发组织了一场业余篮球友谊赛,场地为某开放公共篮球场,无专业裁判,亦无专门组织者。比赛进行中,钱某持球突破上篮,赵某上前防守,双方发生正常的身体对抗碰撞,赵某在后退过程中不慎摔倒,手部撑地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某右腕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赵某认为,钱某在突破过程中动作过大、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钱某则辩称,篮球比赛属对抗性文体活动,赵某自愿参赛即视为同意承受正常的比赛风险,其受伤属于意外事故,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

  1. 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2. 赵某自愿参加篮球比赛,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除钱某的侵权责任?

三、法律规范梳理与解读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条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条文释义

  1. 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即参与者需要具备一定风险认知能力的文体活动,通常包括竞技性体育运动(如篮球、足球、羽毛球、搏击)、户外探险活动(如攀岩、漂流、穿越)等。其本质特征是活动本身蕴含固有的、无法完全消除的风险。

  2. 责任豁免主体:“其他参加者”——指与受害人共同参与同一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不包括活动组织者、场地提供者、器材提供者等。组织者的责任另行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3. 例外情形: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这是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兜底性规定,避免“自甘风险”成为恶意加害行为的“挡箭牌”。

四、司法适用中的争议焦点分析

(一)“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在“自甘风险”条款的司法适用中,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是决定责任归属的核心关键,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难点。

1.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后果发生。如比赛中恶意殴打他人、蓄意报复性犯规、用危险动作直接攻击对方身体等。此情形下,行为人已完全背离体育竞技的宗旨,其行为本质是借比赛之名行加害之实。

2.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严重违反了一个“合理谨慎之人”在同一情形下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行为表现出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极端漠视,甚至构成对体育规则的根本性违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 动作是否超出常规技术范畴:如篮球防守时明知对方在空中仍故意垫脚;足球铲球时侧后方亮鞋钉飞铲等。
  • 对规则违反的严重程度:是否严重违反体育比赛的基本规则,是否属于恶意犯规、危险动作。
  • 行为人对风险的主观认知:是否明知其动作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仍轻率实施。

3. 一般过失/技术性犯规不构成免责例外:正常的比赛对抗、合理的身体冲撞、因技术动作失误导致的碰撞、轻微违反规则但对风险有合理预估的行为,均属于参与者应自行承受的活动固有风险,不构成“重大过失”。

(二)本案中的具体适用分析

回到前述案例场景:

  • 钱某持球突破上篮,赵某上前防守,这是篮球比赛中最为常见的技术对抗。双方的身体接触属于比赛规则容忍范围内的正常对抗。
  • 钱某在突破过程中,若无明显违规动作(如挥肘击打、恶意推搡、违反体育道德的粗野动作),其行为应认定为正常的竞技行为。
  • 赵某后退摔倒属于比赛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其应当预见到参与篮球比赛可能面临的类似风险。钱某对赵某的受伤结果,既无故意,亦无重大过失。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赵某作为自愿参加篮球比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比赛中因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受到损害时,不得请求钱某承担侵权责任。钱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三)延伸讨论: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边界

若本案中的篮球比赛由某体育公司、社区或单位统一组织,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不适用“自甘风险”的免责规则,而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未对参与者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等,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直接责任。
  • 在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无明确组织者),参与者彼此之间不构成安全保障义务人关系,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 专业竞技赛事(如职业联赛)中,组织者责任更为严格,需全面履行赛事安保、医疗保障等义务。

(四)司法实践趋势与启示

在宜昌及全国法院的相关判决中,近年来已呈现出尊重体育竞技规律、鼓励文体活动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严格区分“竞技风险”与“故意加害”,避免以事后“上帝视角”苛责参赛者。

同时,法院也会严格审查活动组织者、场地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与促进文体活动发展之间寻求合理的利益平衡。

五、结语

“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回应了社会大众参与文体活动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引导公众理性评估风险、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意外事件”的压力。

对于广大文体活动爱好者而言,在享受运动乐趣的同时,应做到:量力而行、遵守规则、避免恶意动作。而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则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参与者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活动环境。


Q&A(10组)

Q1:什么是“自甘风险”规则? A1:“自甘风险”规则指,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某项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仍自愿参加,则在活动过程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遭受损害,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则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Q2:在篮球比赛中被撞伤,是否一定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A2:并非一定不能。若能证明撞人一方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如恶意肘击、垫脚伤人、严重恶意犯规等),则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但书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对方的碰撞行为属于正常的比赛对抗或一般过失,则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对方免责。

Q3: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A3:司法实践中一般综合以下因素判断:行为是否严重违反比赛基本规则;动作是否明显超出竞技需要;是否对他人人身安全表现出极端漠视;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主观认知程度等。一般性的技术犯规或意外碰撞通常不构成重大过失。

Q4:“自甘风险”规则是否适用于观众? A4:不直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活动的参与者。观众在场边观看比赛,其遭遇的伤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由活动组织者、场馆方承担相应责任,但观众若明知观看位置存在风险仍进入,法院亦会酌情减轻组织者责任。

Q5:自发组织的野球比赛,如果场地不平导致受伤,谁负责? A5:自发组织的野球比赛若没有明确组织者,参与者之间互相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若场地的所有权人、管理者(如公园管理处、体育场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破损未修复、未设置安全警示),则受害人可向场地管理方主张赔偿责任。

Q6:文体俱乐部的会员参加内部比赛受伤,俱乐部要负责吗? A6:俱乐部作为活动组织者,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若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安排急救人员、场地设施有缺陷、未购买必要的保险等),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已尽合理义务,则不承担责任。俱乐部责任不因“自甘风险”而免除。

Q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A7:能否适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未成年人,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特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并非简单适用“自甘风险”。学校体育活动中,若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保护义务(如未进行热身指导、未检查器材安全、未及时救助等),学校仍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承担相应责任。若学生之间因正常体育对抗意外致伤,可参照自甘风险的精神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责任,但学校责任不能完全免除。

Q8:参与危险活动(如户外攀岩、登山)受伤,领队或同伴要担责吗? A8:若领队或同伴是活动的组织者,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职守的需担责。若是平等参与者(AA制结伴),则彼此不互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受害人原则上自担损害,除非能证明同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松手、隐瞒危险情况等)。

Q9:如果比赛场地有专业裁判,裁判的判罚能否作为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据? A9:裁判的判罚是参考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裁判报告、比赛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综合认定。恶意犯规往往伴随较为严重的违规处罚,但不能仅凭被吹罚犯规就认定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具体动作的性质与程度判断。

Q10: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A10: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需结合活动性质判断。若活动属于单位强制要求或与工作职责相关(如单位年会、团建、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且单位明确要求参加或视为工作安排),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属于员工自愿、非强制性的业余活动,则通常不属于工伤范畴,但可适用“自甘风险”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则处理。具体需以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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