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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商场湿滑地面摔伤,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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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立宁 律师

余立宁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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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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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宜昌]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商场湿滑地面致人摔伤: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一、案情引入:一次“意外”滑倒引发的纠纷

2025年冬季,宜昌市民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时,因地面残留水渍未设置警示标识,且保洁人员清理不及时,李某踩到湿滑区域后仰面摔倒,导致左腿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6万元。商场辩称:已安排定时保洁,且水渍系前一位顾客打翻饮料所致,保洁员正在赶来的路上,商场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如何界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合理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量化?商场是否已尽到“必要且合理的注意义务”?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未明确“合理限度”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 风险的可预见性:经营者是否应当预见该危险存在(如地面湿滑是高频风险)。
  2. 防范措施的可实施性:经营者是否采取了与其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行业惯例相匹配的预防措施(如设置警示牌、及时清理、铺设防滑垫)。
  3. 响应速度的合理性:对于突发性危险(如顾客泼洒液体),经营者是否有合理时间反应并处理。

(二)本案中商场的过错认定

  1. 风险可预见性:商场作为人流密集场所,地面常因雨水、饮料等变湿滑,属于高度可预见的风险,经营者对此应建立常态化动态巡查制度。
  2. 措施可实施性:监控录像显示,水渍存在时间已超过15分钟,期间有3名保洁人员经过却未停下处理,且商场未在湿滑区域放置任何警示牌。法庭认定,商场未履行“主动发现并排除隐患”的义务,其“定时保洁”制度并不能覆盖突发风险。
  3. 响应速度:突发危险发生后,商场虽辩称“保洁正在赶来”,但从水渍形成到李某摔倒,15分钟内没有任何警示或清理动作,远超合理响应时间(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3-5分钟内应有初步处置)。

(三)法院判决逻辑

法院最终认定商场承担70%的主要责任,理由为:商场虽非直接制造危险,但其未能动态监控并及时处理可预见的湿滑风险,也未设置临时警示标识,违反了对消费者身体权、健康权的基本保护义务。同时,李某因行走时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地面,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三、律师实务建议

  • 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全时段动态巡查+即时警示+快速清理”的三级防护机制,购买公共责任险,并留存视频监控及保洁排班记录作为证据。
  • 对于普通受害者:摔倒后应立即拍照取证、寻找目击证人、查看监控,并保留医疗票据及鉴定报告,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运营记录。

10组相关QA

Q1:在商场滑倒,商场是否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A1:不绝对。法院会审查商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商场及时清理、设置警示牌,且受害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如奔跑、嬉闹),商场可能仅承担次要责任或不担责。

Q2:如果水渍是其他顾客打翻饮料造成的,商场能免责吗?
A2:不能。突发危险发生后,商场仍负有及时清除、警示的义务。若长期无人处理,商场需对自身未及时响应承担责任。

Q3:受害者在滑倒时低头玩手机,是否影响赔偿?
A3:影响。《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低头玩手机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的自身注意义务。

Q4:室外公共道路因雨雪天气结冰,政府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担责?
A4:需要区分。自然降雪导致的普遍湿滑,管理部门在合理时间内未清雪防滑且未设置警示,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但若因旁边商店排污等特定人为原因导致结冰,则主要由责任方承担。

Q5:在餐馆因地面油腻滑倒,餐馆如何证明已尽到义务?
A5:餐馆可提供:保洁排班记录、清扫频次、现场监控(显示及时处理油渍、摆放“小心地滑”警示牌)、地面材料防滑检测报告等。

Q6: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A6: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7:伤情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做?
A7:一般建议在治疗终结后(如骨折痊愈、拆线后)进行伤残鉴定。过早鉴定可能影响伤残等级认定,过晚则可能无法证明损害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Q8:如果商场拒绝提供监控录像,受害者如何维权?
A8: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起诉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若商场故意销毁监控,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Q9:赔偿项目中,误工费如何计算?
A9: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损失;无固定收入的,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平均工资。

Q10:能否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10: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要求构成伤残等级或造成严重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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