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10.30 主办律师:何大党

何大党

主办律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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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黔0115刑初51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8年4月8日

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址同上。现因本案于202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2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胜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指定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何大党律师于庭前为被告人周某甲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原系贵州某有限公司(下称“燃气公司”)员工,于2025年4月离职。被告人周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离职后,使用离职前私配的燃气公司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钥匙,五次进入仓库内盗窃价值92820元的DN15型号黄铜可控球阀(以下简称“表前阀”)4760个,并以共计人民币27140元价格销售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25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私自进入并盗窃存放于燃气公司仓库内的表前阀4件(每件120个表前阀),后以人民币2640元销售给他人;

2.2025年5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私自进入并盗窃存放于燃气公司仓库内的表前阀8件(每件120个表前阀),后以人民币5000元销售给他人;

3.2025年5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私自进入并盗窃存放于燃气公司仓库内的表前阀8件(每件120个表前阀),后以人民币5700元销售给他人;

4.2025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私自进入并盗窃存放于燃气公司仓库内的表前阀10件(每件120个表前阀),后以人民币7000元销售给他人;

5.2025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私自进入并盗窃存放于燃气公司仓库内的表前阀10件(其中8件系每件120个表前阀,2件系每件100个表前阀),后以人民币6800元销售给他人。

经认定,上述被盗表前阀单价为人民币19.50元/个被盗表前阀价值共计人民币92820元。其中,被盗窃的476个表前阀在案发后由收赃人主动交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2025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唐某某、吴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委托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现场辨认等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

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系贵州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282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多次盗窃,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甲退赔被害人贵州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3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惠艳琳

人民陪审员唐晓军

人民陪审员罗茂华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