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发包方单方解约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何大党
本文作者
2026[贵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已完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一直是争议的高发地带。发包方因各种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往往导致施工方已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无法即时变现,双方对已完工部分的价款计算方式各执一词。结合2026年贵阳地区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本文以一例典型纠纷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裁判规则与实务应对策略。
【案情聚焦】
2024年,贵阳某房开公司(发包人)与某建工集团(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固定总价8000万元,工期18个月。施工至第10个月,发包人以承包人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承包人不同意解除,双方对簿公堂。
诉讼中,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争执不下,但更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如何确定结算价款?
承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按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即“按比例折算法”,主张已完工价款为5000万元。发包人则主张,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包含了整个工程的利润与管理成本,部分完工时未达到规模效应,主张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部分按定额或市场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3800万元。两者相差1200万元,直接决定了施工方是血本无归还是扭亏为盈。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上是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及相关司法政策,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的合格工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参照合同约定”并非一个绝对的、唯一的计算模式,而是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区分处理:
1. 已完工部分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按合同约定单价或总价折算。 若已完工程属于独立的分部工程(如已完成主体结构、但未做装修),且合同对各分部分项有明确单价约定的,可以直接套用单价结算。若合同仅约定固定总价,则通常采用“已完工程合同价 = 固定总价 ×(已完工程量 / 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方式。这种方式对承包人有利,能保障其获得合同预期利润。
2. 已完工部分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或合同解除系因承包人根本违约导致时,鉴定机构可能采用“定额据实结算”。 若已完工工程仅为半拉子工程,无法独立发挥效益,且承包人对于合同解除存在重大过错(如质量不合格、严重拖延工期),法院为避免发包人支付远高于实际价值的费用,可能倾向于委托鉴定机构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或市场信息价进行据实结算。这种方式往往仅能覆盖成本,甚至低于成本,对承包人极为不利。
回到本案,若承包人确实存在严重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且部分工程存在质量争议,法院极有可能采纳发包人的观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定额据实结算”方式确定已完工价款。反之,若合同解除系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非承包人原因,则更倾向于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比例折算。
【实务建议】
2026年的贵阳建筑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发承包双方的地位正在发生微妙变化。对于施工方面对发包人单方解约时的价款结算,提出以下建议:
- 固定证据是首要任务。 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已完工工程范围、形象进度进行拍照、录像,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 区分解除原因,选择有利的结算路径。 若解除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应坚决主张按合同固定总价比例折算,并援引司法解释予以抗辩。
- 应对鉴定程序的准备。 一旦法院决定启动定额鉴定,施工方须及时搜集并提交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成本证据,同时尽可能提交往来签证、会议纪要中关于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文件,避免鉴定机构仅按最低标准核定。
合同解除不是终点,价款结算是新战场。在贵阳地区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机制日益成熟的当下,施工方唯有精细化诉讼策略,方能在结算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联QA】
1. 问: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后,已完工的工程款能否直接要求按原合同固定总价结算? 答:不一定。若已完工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合同解除非因施工方原因,可主张按固定总价比例折算;若工程为半拉子工程且施工方存在过错,法院可能启动定额鉴定结算。
2. 问:施工方被通知解除合同时,最紧急要做的三件事是什么? 答:一是立即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拍照、公证);二是停止施工并移交现场;三是收集成本票据(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以备鉴定或结算使用。
3. 问:司法鉴定机构在结算中通常采用什么计价依据? 答: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适用比例法时,贵阳的鉴定机构常依据《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相关调价文件,按工程实际发生量进行造价鉴定。
4. 问: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在部分完工时真的“固定”吗? 答:并非绝对。司法实践中,若合同解除后工程未达到完工交付状态,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利润、税金及管理费无法全部实现,法院可能通过鉴定予以扣减。
5. 问:如果发包人拒绝接收半成品工程,施工方能否主张全部工程款? 答:不能。承包人仅能就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部分主张价款,对于未施工部分,合同解除后不再履行,无权主张该部分对应价款。
6. 问:施工方如何应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不合格”抗辩? 答:要求发包人提供具体的质量缺陷清单及检测报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区分结构性缺陷与一般瑕疵。
7. 问:若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没有共同确认,法院如何认定工程量? 答:法院将根据施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竣工结算文件以及现场的影像资料等综合认定,必要时结合鉴定机构的现场勘验结果。
8. 问:解除合同后,施工方是否还能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 答: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施工方有权就解除前发包人拖欠的进度款主张利息,并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9. 问:发包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赔偿返工损失,该如何应对? 答:首先核实返工损失是否真实发生且与施工方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若系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材料导致,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可主张发包人未及时通知等减损义务。
10. 问:在贵阳地区打此类官司,诉讼周期一般多长? 答:若需启动质量及造价双鉴定,一审周期通常长达12至18个月。建议优先通过双方协商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结算意见,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
关联律师:何大党,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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