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继龙、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6 主办律师:上官丽芳

上官丽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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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7833号之一

申请人:黄继龙,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菲,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官丽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46AG1W。

法定代表人:段志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黄继龙与被申请人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黄继龙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继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