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密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26 主办律师:上官丽芳

上官丽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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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孙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丽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密福,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于恒胜。

上诉人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密福、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民初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大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民初79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案由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为临沭县人民法院。根据李密福于2017年4月签订的《木工施工合同》《钢筋工施工合同》内容,结合李密福出具的保证书,李密福以包清工的方式单纯提供劳务,金大陆公司按实际工作量向李密福支付承揽加工费,李密福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仅仅提供劳务,按承揽工作量领取报酬,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李密福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其目的便是规避双方约定的由金大陆公司所在地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二、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临沭县人民法院,且该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应移送已经依法约定的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木工施工合同》《钢筋工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临沭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同时,李密福于2017年8月9日向金大陆公司出具《保证书》二份,李密福在保证书中确认其在金大陆公司承包的史丹利公司季节工宿舍从事劳务施工,其从事工程进度施工期间的人工费、工资待遇等已全部付清,如需打民事官司,由临沭县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金大陆公司和李密福均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管辖,符合书面形式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金大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系确定的、单一的选择,符合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本案协议管辖法院系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金大陆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所以本案应由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系劳动分包合同纠纷,金大陆公司与李密福依法签订《木工施工合同》《钢筋工施工合同》及李密福出具的保证书,明确约定同意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金大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金大陆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沭县,所以临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0781民初79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据李密福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结合金大陆公司与李密福签订《木工施工合同》《钢筋工施工合同》约定李密福承包工程的范围和方式,应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大陆公司提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金大陆公司与李密福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扶余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大陆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金大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扬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王丽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