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继龙、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官丽芳
主办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7833号
原告:黄继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丽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46AG1W。
法定代表人:段志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任红雷。
第三人:段传芬。
第三人:段友清。
第三人:段友信。
第三人:段志钢。
第三人:王建芝。
第三人:段春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亮,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段友义。
第三人:段友贞。
第三人:段黎明。
第三人:段友顺。
第三人:山东星晨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87号金阳花园4号楼1单元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6154464B。
法定代表人:段志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临沂三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开源路交汇向东50米路北启阳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D2M3XD。
法定代表人:段友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48422834。
法定代表人:段志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继龙与被告临沂亲和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任红雷、段传芬、段友清、段友信、段志钢、王建芝、段春玮、段友义、段友贞、段黎明、段友顺、山东星晨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三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继龙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继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继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继龙负担。
审判长刘存良
人民陪审员赵霞
人民陪审员仇继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