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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签证缺失下工程款结算争议的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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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官丽芳 律师

上官丽芳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签证缺失引发工程款结算争议的实务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签证缺失”是导致结算僵局的高频争议焦点。发包方常以“无签证即不认工程量”为由拒绝支付,而承包方则主张实际施工事实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签证缺失情形下的工程款认定,并非简单适用“书面签证唯一论”,而是综合考量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现场影像、材料入库单等证据链,以及发包方是否构成“默认接受”或“事实确认”。

一、典型法律场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缺失

某建筑公司承接临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隐蔽工程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书面签证后方可覆盖”。施工过程中,因工期紧张,承保方在基坑垫层、防水层等隐蔽工程完工后,仅通过微信向发包方现场代表发送了照片及验收申请,未取得正式书面签证即进行下一工序。结算时,发包方以缺少书面签证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约200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书面签证程序,但有证据表明发包方现场代表在微信中回复“已看到,继续施工”,且后续监理例会记录中载明“隐蔽工程验收通过”。该行为构成对合同约定签证方式的变更或事实上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精神,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实务建议与风险警示

对于承包方,即使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书面签证,也应系统保留过程性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发送给监理/发包方的书面验收申请及签收记录
  • 微信、电子邮件的沟通记录(需体现对方回复确认)
  • 监理例会纪要、会议签到表
  • 分段施工影像资料(建议带有时间及定位水印)
  • 材料进场报验单及取样送检报告

对于发包方,若确实未确认过相关工程量,切勿在过程文件中作出模糊性同意表述,避免被认定为事实追认。


QA

QA1:承包人未取得签证,但发包人已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度款进行了部分支付,能否视为对全部工程量的确认? 不能直接视为对全部工程量的确认。进度款支付通常对应一定施工节点,仅能证明发包方对该节点已完成形象的认可,不能必然推导出对所有隐蔽工程或变更工程的量价确认。但支付行为可以作为佐证,证明承包方确实施工至相应节点。

QA2: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日志上签字,但其未获得发包人明确授权,该签字是否有效? 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效力取决于其授权范围。在法定及约定权限内(如质量验收、进度确认),监理签字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若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等需发包人特别授权的事项,监理签字可能不直接代表发包人认可,但可作为重要证据,发包人若未及时提出异议,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QA3:合同约定“逾期签证视为放弃”,发包人收到申请后故意拖延不签,承包人如何维权? 此种情形属于发包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视为条件已成就。承包人应在诉讼中重点举证已按约定期限提交签证申请,并明确要求发包人签收答复,必要时可办理公证送达。

QA4:工程量争议诉讼中,法院是否会直接委托鉴定机构按实计算工程量? 法院委托鉴定需以发包人同意施工为前提。若发包人否认施工事实且无任何签证或证据,承包人仅凭单方记录申请鉴定,法院通常不予准许。但若承包人有施工照片、监理日记等初步证据,法院可能启动鉴定。鉴定意见是确定工程量的核心依据。

QA5:发包人主张“未签证即未施工”,但现场照片清晰显示施工痕迹,法院如何认定? 现场照片属于书证之外的视听资料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推翻“未施工”的抗辩。若照片显示的是隐蔽工程覆盖后的表面状态,则需结合覆盖前的验收申请记录、监理旁站记录等补强证明。

QA6:合同无效(如转包、违法分包),签证缺失的影响是否不同?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签证缺失仍影响工程量认定。此时,举证责任分配不变,承包人需证明实际施工量及发包人获益情况。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将更侧重于客观事实而非合同程序条款。

QA7:在临沂地区法院诉讼,是否适用“逾期索赔失权”的行业惯例?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FIDIC条款均有逾期索赔失权约定。但临沂地区法院适用该条款较为谨慎,需审查该条款是否经过充分提示说明,以及失权结果是否显失公平。承包人因合理事由未及时索赔的(如双方持续协商),法院仍可能支持其权利。

QA8:发包人拒绝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但后续在结算审核报告中签字确认了总价,该行为效力如何? 结算审核报告的签字通常视为对工程总造价的最终确认,具有最高的结算效力,覆盖之前的签证缺失瑕疵。除非发包人能证明该签字系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否则法院直接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QA9:承包人中途退场,已完工程未经验收,工程量如何认定? 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工程量认定可依据:1)双方确认的退场协议;2)未完工部分的现场勘验记录;3)发包人已另行发包施工的记录。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无一致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部分进行切割鉴定是常态做法。

QA10:诉讼中,承包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公证吗? 并非必须公证,但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更高。未经公证的微信记录,由法院核对原始载体(手机)后确定真实性。需注意,截屏打印件若无原始载体核对,可能不被采信。建议在起诉前对关键微信记录进行公证或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关联律师: 上官丽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953817599

(本文系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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