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某公司;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5 主办律师:张文胜

张文胜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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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已核验身份

“ 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802民初4055号

原告:焦作市xx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田x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河南良承(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国,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xx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x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xx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xx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xx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王文之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珍珍

书 记 员李巧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