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某有限公司;杨某某;聂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2 主办律师:张文胜

张文胜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639151348
焦作
已核验身份

“ 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882民初4592号之一

原告:聂某某,男,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买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焦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聂某某于2025年11月12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 判 员黄艳萍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泽坤

书 记 员张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