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争议的法律实务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争议的法律实务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结算纠纷是常见的合同争议类型。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为工程企业提供监理费催收的法律路径与实操建议,帮助企业防范回款风险。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与催收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费的支付通常与工程进度、验收节点挂钩。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核心依据是**"工程竣工后付清"**的合同约定,而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最终通过调解达成支付协议。
根据(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原文: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
关键启示:
- 合同条款明确化:需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竣工"的定义(如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实际投入使用日期)及付款时限;
- 证据留存意识:保留工程竣工资料、监理服务记录、催款函件等,作为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 争议解决选择:当协商无果时,可依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本案通过诉讼调解快速实现债权。
二、监理费催收的实操步骤
结合本案经验,工程企业可按以下流程处理监理费纠纷:
- 内部核查:确认监理服务已按合同完成(如监理日志、验收文件),核对费用计算依据(费率、工程造价基数);
- 书面催告:向欠款方发送《催款函》,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留存送达凭证;
- 调解协商:若对方承认欠款,可在法院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如本案约定"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 司法救济:若调解不成,及时提起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三、风险防范延伸建议
除事后催收外,企业需从源头降低监理费回款风险:
- 合同签订阶段:约定阶段性付款(如按工程进度支付70%,竣工后付30%),加入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参考LPR利率);
- 过程管理阶段:定期与业主核对监理工作量,留存双方确认的工作成果文件;
- 法律支持:遇到复杂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律师函、诉前调解等方式高效解决。
城市:泰安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版权声明:本文由 梁光彬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