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解决路径分析(1)

发布日期:2026-03-23 14: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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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光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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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工程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解决路径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支付争议是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内容,为工程监理企业提供争议解决的核心思路与操作方法。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的核心依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监理费的关键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根据判决书原文:“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这一约定明确了监理费的计算标准(工程造价×费率)和支付节点(工程竣工后),是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实践中,监理企业需注意:

  1. 合同条款明确化: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需明确工程造价、费率、支付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2. 保留履约证据:如监理日志、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交付使用证明等,证明已完成监理义务;
  3. 及时主张权利:工程竣工后,应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费结算申请,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二、争议解决:调解与诉讼的选择策略

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后,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快速解决争议。根据判决书原文:“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具体操作步骤:

  1. 协商先行:争议发生后,先与建设单位沟通,明确欠款原因(如资金周转、对监理服务的异议等),尝试达成还款协议;
  2. 调解优先: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且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诉讼兜底:若调解不成,及时提起诉讼,提交合同、履约证据等材料,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回款。

三、风险防范:监理企业的事前与事后措施

除争议解决外,监理企业还需做好风险防范:

  • 事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15日内支付监理费”“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增加违约成本;
  • 事后:若建设单位逾期付款,及时发送《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为后续主张权利保留证据。

城市:泰安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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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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