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的解决路径分析(1)

发布日期:2026-03-23 14: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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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光彬 律师
Keywords /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诉讼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的解决路径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及时支付是保障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为建设工程参与方提供监理费纠纷的解决思路与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的核心依据与常见问题

监理费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竣工后付清”,而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反映出实践中常见的两类问题:

  1. 支付条件的模糊性:若合同仅约定“工程竣工后支付”,未明确“竣工”的认定标准(如竣工验收报告、实际投入使用等),易引发争议;
  2. 付款义务的拖延:即便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发包方仍以“未完成结算”“质量异议”等理由拒付监理费。

二、解决路径:从合同约定到司法实践的操作步骤

步骤1:明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

本案判决书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实践中,需重点审查合同条款:

  • 支付节点:是否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后”等具体时间点;
  • 计算依据:监理费是按固定金额、工程造价比例还是实际服务时长计算;
  • 违约责任:是否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或违约金。

步骤2:固定工程竣工的关键证据

当发包方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拒付时,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支付条件成就:

  • 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验收文件;
  • 实际投入使用证明:如发包方接收工程、开始运营的记录(本案中“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即为此类证据);
  • 监理日志或工作记录:证明监理服务已按合同完成。

步骤3:通过调解或诉讼实现债权

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需注意:

  • 诉讼时效:监理费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
  • 财产保全:若发包方存在转移财产风险,可申请查封其账户或资产;
  • 执行保障:如调解或判决生效后发包方未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延展建议:预防监理费纠纷的前置措施

为避免类似争议,建议建设工程参与方在签订监理合同时:

  1. 细化支付条款:明确“竣工”的定义(如“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付款期限(如“竣工后30日内支付”)及逾期利息(如“按LPR的1.5倍计算”);
  2. 留存服务证据:监理单位需定期提交工作月报、验收记录等,证明服务进度;
  3. 建立沟通机制:定期与发包方核对监理费结算金额,避免结算争议。

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监理费或其他合同纠纷,可结合本案思路梳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泰安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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