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建设工程监理费争议解决:从调解看实务要点

发布日期:2026-03-23 14: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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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光彬 律师
Keywords /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施工监理简易程序调解

建设工程监理费争议解决:从调解看实务要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的支付纠纷是常见争议类型。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为建设工程从业者提供监理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的实操指引,帮助防范类似风险。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的核心依据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核心是监理费的支付条件与金额。根据判决书内容:“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 这一约定明确了三个关键要素:

  1. 计费基数:以工程造价380万元为基础;
  2. 费率标准:按2.2%计算,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指导价范围;
  3. 支付节点:工程竣工后付清。

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

  1. 证据固定:原告需提供监理合同、工程竣工证明(如验收报告)、监理服务记录等材料,证明已完成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通过合同条款和工程竣工事实,明确了被告的付款义务。
  2. 协商与调解:根据判决书,“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解决争议,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双方达成的协议明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3. 强制执行保障: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

三、实务建议:防范监理费纠纷

  1. 合同条款细化: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计费方式(如固定价或按比例)、支付节点(如按进度支付)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避免模糊表述。
  2. 过程文件留存:监理单位需保留监理日志、验收记录、工作联系单等,证明已履行监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及时确认监理服务完成情况,避免事后争议。
  3.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诉讼。本案调解的高效性值得借鉴。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本质是合同履行问题,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应重视合同管理与证据意识。若您遇到类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泰安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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