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4 主办律师:王明锦

王明锦

主办律师

不当得利 北京任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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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已核验身份

“ 王明锦律师,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十余年律师行业深耕经验,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实务。长期专注处理不当得利、家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各类高频民商事案件,熟悉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能快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可行的诉讼与协商策略。执业以来始终秉持 “专业为基、客户为本” 的理念,以严谨的法律思维和扎实的办案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881民初447号

原告:蔡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曲阜某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孔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北京任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蔡某与被告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审判员张学燕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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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孟锐

书记员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