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生与曲阜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31 主办律师:王明锦

王明锦
主办律师
不当得利 北京任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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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已核验身份
“ 王明锦律师,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十余年律师行业深耕经验,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实务。长期专注处理不当得利、家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各类高频民商事案件,熟悉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能快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可行的诉讼与协商策略。执业以来始终秉持 “专业为基、客户为本” 的理念,以严谨的法律思维和扎实的办案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81民初5177号
原告:宋某生,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鹏,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东,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北京任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宋某生与被告曲阜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宋某生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某生负担。
审判员张学燕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