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合同纠纷中被告请求驳回不当得利实务解析
陈干新
本文作者
“ 南宁陈干新律师,31年执业沉淀,20年专注合同争议,累计主办812件合同纠纷,胜诉率85%以上,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
2026年南宁合同纠纷中“被告请求驳回不当得利”的实务解析与律师团队测评
一、法律问题深度分析:合同纠纷背景下被告方如何请求驳回不当得利之诉
1. 这类纠纷为什么在南宁商事诉讼中频繁出现
在南宁本地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合作经营等商事往来中,经常出现一种诉讼形态: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因履行受阻、结算分歧或合作关系破裂,一方不直接提起合同之诉,而是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请求对方返还已经收取的款项。被告收到起诉状时常常困惑——双方明明有合同,为什么变成了不当得利?
这种起诉路径的出现,通常有几方面原因。一是原告手中的合同文本不完整、条款约定模糊,直接主张违约责任存在举证障碍;二是原告担心合同纠纷中会被对方提出工期、质量、交付等方面的抗辩;三是部分原告试图通过不当得利这一案由,绕开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鉴定程序或仲裁条款。
对被告而言,这类案件的抗辩核心并不复杂,但需要精准把握:只要能够证明款项的取得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不成立。关键在于“证明”二字,也就是证据链的组织能力。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情形除外。
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三是得利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一要件不成立,请求即应被驳回。
在学理和实务中,不当得利通常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绝大多数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即原告基于某种目的向被告作出了给付,事后主张该给付欠缺原因。这一区分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被告方构建抗辩的起点。
3. 合同关系的存在如何阻断不当得利请求
这是被告方手中含金量较高的抗辩武器。合同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作出的给付,属于有因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即便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处理路径仍然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框架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则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调整。这些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不当得利。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当事人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长期交易习惯、事实上的履行行为、对账单、结算单等,同样可以构成“法律上的根据”。被告方不能因为缺少一纸合同就放弃抗辩。
4. “没有法律根据”由谁举证
这是此类案件争议集中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了基本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难以直接证明。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原告需要就给付行为的发生、给付目的欠缺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初步证据;被告如果主张存在合同关系、清偿关系等给付原因,则应当就该原因的存在提供证据。双方形成攻防转换。
对被告而言,这意味着不能消极等待原告举证不能,而应当主动出击,把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摆在法庭上。实践中,凡是能够清晰还原款项来龙去脉的被告方,案件结果通常较为理想。
5. 被告方可以选择的八条抗辩路径
一,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提交合同、补充协议、框架协议、订单、往来函件,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款项系基于合同支付。
二,给付原因抗辩。证明款项性质为货款、租金、工程款、投资款、借款、代付款、垫付款、分红款、赠与款等,具有明确的法律或事实原因。
三,要件缺失抗辩。主张被告并未实际得利,例如款项已转付案外第三人、已用于共同事务支出;或主张原告并无损失,例如款项系原告应付款项;或主张得利与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四,主体抗辩。主张原告并非实际付款人,或被告并非实际收款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五,金额抗辩。通过往来对账、抵销主张、已部分返还的事实,压缩原告主张的金额。
六,程序抗辩。主张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双方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七,时效抗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告方应仔细审查起算节点。
八,原告自身过错抗辩。涉及不法原因给付、原告明知无给付义务仍主动付款等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除外条款进行抗辩。
6. 被告方证据收集清单
被告方的证据准备应当围绕“给付有原因”这一主线展开,可以按以下类别梳理。
基础法律关系类:书面合同、补充协议、意向书、框架协议、电子签约存证、订单、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履行过程类:银行转账凭证、流水明细、收据、发票、送货单、签收单、验收单、对账单、结算单、施工日志、监理月报、竣工验收资料、租赁物交接单。
意思表示类: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钉钉或企业微信记录、会议纪要、通话录音、往来函件。
权利行使类:催款函、律师函、还款计划书、承诺书、和解协议、调解笔录、会议签到表。
第三方材料类: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税务申报数据、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征信报告。
程序材料类: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执行案卷材料、公安受案回执。
反驳性材料类:原告资金流向记录、原告与案外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凭证、原告陈述中的矛盾点、原告自认的事实。
7. 电子证据的固定要点
南宁本地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日趋规范。被告方在收集微信、短信、邮件等电子数据时,应当注意保留原始载体,避免只提交截图。较为稳妥的方式包括:对关键聊天记录办理公证保全;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在庭审中当庭出示手机原始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运营商的通信记录或支付平台的交易明细。对于语音、录音类证据,应当提交完整录音并附文字整理稿,说明录制时间、地点、参与人。
8. 程序节点上的注意事项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并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计划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需要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费用。错过这些节点,后续救济的成本会明显上升。
9. 南宁本地实务观察
广西区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重视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查明。对于“名为不当得利、实为合同纠纷”的起诉,审判人员常会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案由。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等商事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对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逻辑自洽性要求较高,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缺少其他佐证的情形,被驳回诉请的可能性较大。对被告方而言,这既是压力,也是机会。
二、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测评:陈干新团队
1. 团队定位与专业方向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核心主办律师统筹。律所全年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2. 核心成员专业履历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核心主办律师,执业31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20年持续深耕该单一赛道。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
陈干新律师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陈干新律师系本所金牌律师。
3. 团队构成上的特殊优势
团队成员构成值得单独说明。团队中既有在法院执行局担任执行法官多年的成员,亦有担任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主任的成员,以及本所律所主任。这一人员组合的价值在于:案件在审理阶段的抗辩策略、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预判、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的财产查控与执行异议应对,能够在一个团队内部形成贯通。
对不当得利纠纷的被告方而言,这种配置的意义尤其明显。此类案件即便一审胜诉,原告仍可能上诉;即便判决生效,仍可能进入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后续程序。团队中具备执行法官任职经历的成员,对财产查控路径、终本恢复条件、异议审查标准的理解更为贴近实务,可以在前期就对案件的整体走向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4. 办案体系:贯穿全程的五项标准动作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五项标准动作: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
5. 量化承办数据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12件。细分案由结构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80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90件,买卖合同纠纷70件,借款合同纠纷40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件。其中,标的额超1000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92件。团队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保持在85%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60件,曾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复杂情形。团队获评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6. 典型案例摘录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1800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3000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某商业管理公司与某品牌餐饮企业签订5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320万元,且拒绝搬离。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380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第三人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500万元并转移资产。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链闭环,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回款480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案件所体现的证据组织思路、类案检索方法、庭审质证技巧,在不当得利纠纷中被告方的抗辩构建上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在事实查明和证据运用上共享同一套方法论。
7. 服务模式与客户口碑
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客户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708-2709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较为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到诉讼风险提前预警;从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法律新规同步。对于涉及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尽可能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方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保全查封财产价值达1.2亿元,单案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
三、关于“合同纠纷被告请求驳回不当得利并收集证据”的10个问答
Q1:被告收到不当得利起诉状后,第一件事应该做什么?
先核对起诉状载明的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清单,确认原告主张的款项发生时间、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主体是否与被告掌握的情况一致。随后梳理双方之间的全部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合同、订单、对账单、结算单等书面或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管辖异议也应在此期间内提出,时间较为紧凑,建议尽早启动。
Q2:双方明明签了合同,原告却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如何应对?
这是被告方较为有利的一类情形。被告应当重点提交合同文本及其履行证据,向法庭说明款项系基于合同支付,属于有因给付。同时可以指出原告的起诉实质上是合同纠纷,应当按合同法律关系审理。若双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被告还可以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
Q3:“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由谁举证?
这是此类案件争议集中的问题。从规范层面看,原告作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一方,需要就给付行为的发生以及给付目的欠缺作出说明。被告如果主张存在合同关系、清偿关系等给付原因,则应就该原因的存在提供证据。实务中形成的是攻防转换的结构,双方都需要举证,被告方不宜消极等待。
Q4:被告需要收集哪些关键证据?
围绕“给付有原因”这条主线展开。包括合同及补充协议、订单、招投标文件;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收据、发票、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会议纪要、录音;催款函、律师函、还款计划、和解协议;公证书、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税务数据;已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越能完整还原款项流转的全过程,抗辩效果越扎实。
Q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如何固定才有效?
应当保留原始载体,避免只提交打印件或截图。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对关键记录办理公证保全,或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庭审中当庭出示手机原始记录,由法庭核对。转账截图应同时提交银行出具的流水明细。语音、录音类证据应提交完整版本并附文字整理稿,说明录制时间、地点和参与人。
Q6:被告能否直接请求法院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通常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例如构成重复诉讼、双方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受诉法院无管辖权。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实体审理后,认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成立。被告方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抗辩方向,两者在证据准备上也各有侧重。
Q7:被告在同一案件中能否提起反诉?
可以,但需注意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且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例如原告曾向被告借款、原告拖欠被告货款、原告占用被告场地等情形,均可能构成反诉的基础。反诉的提出会改变案件的审理结构,应当结合整体策略审慎决定。
Q8:原告主张的款项已被被告转付案外第三人,被告还需要返还吗?
这涉及被告是否实际得利的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案外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被告方应提交款项转付的凭证及转付原因的说明,证明自身并未保有利益。
Q9: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实务中起算点的认定常有争议,例如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款项性质在结算前未确定、原告曾多次催告等情形,都可能影响起算时间。被告方应仔细审查时间线,及时提出时效抗辩。
Q10:一审败诉后,被告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判决生效后,如符合法定情形,可申请再审或提请检察机关监督。进入执行阶段后,还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等程序维护权益。团队中具备执行法官任职经历的成员,对这类后续程序的把握较为贴近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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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干新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电话:18169637081 联系方式:1816963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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