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2026-06-09

南京代持股受托人擅自转股的违约责任认定与维权要点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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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股权纠纷中,代持股协议因受托人违反诚信而引发的争议频发,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范围。本文结合真实判例,为你解析维权路径与实务要点。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情概要:李某与吴某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约定李某出资20万元,委托吴某作为某科技公司3.33%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吴某未经李某书面同意,于2021年9月将名下全部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贾某、肖某,并完成工商变更。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出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判决书原文(姓名已模糊处理):

“2020年8月25日,原告李某(甲方、委托方)与被告吴某(乙方、受托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被告吴某未经原告李某书面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属被告吴某违约。”

二、法院认定的关键步骤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代持股协议效力认定

法院首先确认协议有效性:“《代持股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实务提示:代持股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委托关系、股权处置限制及违约责任,否则可能因内容不明而难以维权。

第二步:受托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吴某的转让行为直接违反协议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条款。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63条,认定:

“被告吴某未经原告李某书面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属被告吴某违约……原告李某要求解除《代持股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注意:协议解除时间并非原告主张之日,而是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2年10月21日)。建议主动以书面形式(如律师函)通知解除,避免争议。

第三步:违约金与出资款的处置

协议约定违约金为“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200%”。但法院认为:

“因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吴某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且其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核心方法

  1. 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职权调低(参照实际损失、预期利益等)。
  2. 原告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重复支持。
  3. 出资款本金必须返还,因为受托人擅自处置股权已无法实现委托目的。

三、延展建议:代持股协议风险防范与维权行动

风险防范

  • 签约前核查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受托人信用。
  • 协议中明确约定:①禁止转让条款;②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建议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而非依赖净资产评估);③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利管辖法院)。

维权步骤

  1. 发现受托人违约后,立即固定证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记录、资金支付凭证。
  2. 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建议公证送达),并在15日内起诉确认解除效力。
  3. 主张返还出资款+违约金(参照LPR标准),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移资产。

本案判决结果:法院支持解除协议、返还20万元出资款,并判令吴某按LPR支付违约金(2021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该判决为类案提供了清晰范本:即便违约金被调低,实际出资款仍可全额追回。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股权纠纷,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鄂0191民初8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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