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2026-06-09

济南彩礼返还中购买首饰款的认定与处理规则解析

朱英娜

朱英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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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范围界定一直是争议焦点,尤其是以彩礼名义支付的特定款项如何返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6463号判决书,深入分析购买首饰款项是否属于彩礼以及应如何返还的问题,为读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一、争议焦点:购买首饰的45000元是彩礼还是赠与?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经介绍相识并举行定亲仪式,甲某在定亲前通过微信转账45000元给乙某用于购买金银首饰。双方发生矛盾后,甲某主张乙某返还包括该45000元在内的全部款项,乙某则辩称已退还彩礼31800元及首饰,但甲某认为该45000元属于彩礼应直接返还现金。

法院审理查明:甲某分三次微信转账45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沟通了购买首饰的品牌、款式,乙某还发送了戴戒指的照片。判决书原文指出:“该45000元目的明确,就是用于购买首饰,而且也实际购买了首饰……首饰应当返还原物,如不能返还原物才应折价返还现金,因此甲某要求返还45000元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的认定逻辑与处理步骤

1. 明确款项用途:从转账目的判断性质

法院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间、双方沟通内容,认定该45000元虽与彩礼礼金31800元性质类似(均基于婚约关系),但因已明确用于购买特定物品(首饰),且乙某确实购买了首饰,因此该款项已转化为特定物。法院强调:“甲某表示对此不知情,明显系虚假陈述”,凸显证据链在认定款项性质中的关键作用。

2. 区分彩礼范围:仅31800元礼金属于“彩礼”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彩礼”仅包括按习俗给付的礼金,而日常转账、红包、礼品等不属于彩礼范围。判决书明确指出:“见面礼、改口费、用餐费、红包、转账、礼品、车费、车辆使用费等支出……不属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范围,故对甲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首饰款的处理:返还原物优先,折价补偿次之

法院认定乙某应返还首饰实物,包括老凤祥黄金耳饰、项链、手镯、戒指及明牌钻戒一枚。因乙某自述其中一枚钻戒(价值7920元)已被甲某戴走但未举证,法院不予采纳,要求乙某返还现有首饰(价值38234元)并补足剩余现金6766元。判决主文明确:“如首饰不能返还原物,应当按照上述价值返还现金。”

三、实操建议: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1. 明确款项性质:在转账或支付大额款项时,通过微信文字、备注或书面协议注明款项用途(如“彩礼礼金”、“购买首饰款”等),避免后续争议。

  2. 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证人证言等。如本案中,甲某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某自称戴走的钻戒已被乙某占有,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主张。

  3. 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按习俗给付的礼金(如定亲仪式上的现金)属于彩礼,而日常节日红包(如“520”、“1314”)、购物消费、餐饮车费等属于一般赠与,通常不支持返还。

  4. 及时协商或诉讼:若双方确定分手,应尽快通过媒人、律师等第三方进行调解,固定事实;调解不成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证据灭失或物品损坏。

婚约财产纠纷往往涉及情感与金钱的交织,法律既保护给付方基于婚约产生的合理期待,也兼顾收受方的实际付出。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策略。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116民初6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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